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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巢湖市足球协会
释义

足协简介

巢湖市地处安徽中部,濒江近海,怀抱巢湖,是全国唯一以湖命名的城市。巢湖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又富有活力的城市,有距今三十万年的“和县猿人”、二十万年的“银屏智人”和五千年前“中国

最早的城市”凌家滩文化遗址;2010年元月,在国务院关于设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批复中,巢湖被列为示范区规划的核心城市之一,是建设皖江城市带的“桥头堡”。

巢湖市足球运动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是安徽省足球运动起步较迟,发展较慢,参与人数较少的城市之一。近年来,通过举办“天翼杯”、“金意陶杯”等大小赛事多次,吸引巢湖及周边地区的众多足球爱好者前来参与,但是由于没有正确指导和规范化管理,加之经费缺乏等原因,难以促进巢湖足球运动的长期化、正规化发展。

在此情况下,成立一个足球运动专业协会势在必行。2010年5月,由巢湖市部分足球热心人士发起,成立了以张克锁、夏晓红、何银、张杨、夏天等五人为主的巢湖市足球协会筹备小组,组织人员按社团申请要求拟定材料,并呈报市体育局、民政局。在经过大量有序细致的工作和验资、备案、注册等手续后,2011年1月8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会议室召开成立大会,市民政局颁发了社团证书,巢湖市足球协会正式宣告成立,负责管理和指导巢湖市的足球运动。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系巢湖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巢湖市民政局。协会现有工作人员24名,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宣传部、财务部等7个部门。协会办公室建筑面积80多平方米,固定资产20多万元。

协会宗旨是团结全市足球运动爱好者,广泛开展巢湖市各级各类足球赛事活动,提高会员竞技水平,同时促进与外地足球队伍交流,努力创造巢湖市足球运动良好的环境和形象,为发展本地区足球事业而努力。协会现有会员200多人,注册球队6支,备案球队8支。

协会全体成员主要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的干部职工、自由职业者等,是一支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很高,真正热爱、热心于足球运动事业的队伍。我们将脚踏实地,放眼未来,为巢湖足球努力奋斗,使之健康发展;并期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热心支持,携手并肩,共创巢湖足球美好的未来!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罗 平 童德山

会长:张克锁

副会长:高 逊 王 锋 何 银

名誉副会长:韩兴国 刘明刚 卢 泓 江 坤

顾问:王小兵 夏 天 熊元琪

秘书长:何 银

副秘书长:夏晓红 张 杨 吴龙剑 夏 天 刁松山 夏维民 荣光龙 耿兴星 刁筠波 张 睿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巢湖市足球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维系与兄弟足球协会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竞赛部:制定全市足球竞赛管理条例,由巢湖市足球协会理事会议批准执行;主办、承办省、市各级各类足球竞赛及活动。

宣传部:协调和管理全市足球新闻工作;负责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承办的足球比赛的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财务部:制定协会财务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协会财务运作,定期公布财务使用情况。

市场部:根据协会发展战略,制定协会的市场规划、市场策略,建立有效的市场体系,并负责体系的维护、评价、改进和提高,满足协会业务发展需要。

仲裁委员会: 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

裁判委员会:负责拟定裁判员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裁判员等级培训和考核;对重要赛事裁判员的选派提出建议,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拟定裁判员管理办法;负责裁判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建设。

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巢湖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ChaoH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FA。

第二条 法律依据。巢湖市足球协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机构性质。

(一)协会是巢湖市各界足球运动爱好者和关注、支持足球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二)协会是经巢湖市体育局授权,管理、监督、协调巢湖市足球运动的最高足球管理机构,是在巢湖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法人团体;

(三)协会接受巢湖市体育局和巢湖市民政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

(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安徽省足球运动协会章程;

(三)团结和带领全市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推进全民亲身参与健身、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弘扬体育精神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广泛开展巢湖市各级各类足球活动,通过运动拓展会员视野和交流,丰富人生意义,同时促进与外地足球文化交流,努力创造巢湖市足球良好的环境和形象,为提高本地区足球水平而努力。

第五条 协会住所。协会会址设在巢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任务。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及中国足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在巢湖体育局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导巢湖地区足球运动发展,推动本地区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巢湖市参与国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七条 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足球运动发展;

(二)对全市足球运动的发展目标、模式、方向和措施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市内业余足球联赛,发展和培养足球后备人才;

(四)促进全市各级各类足球队(俱乐部)的成立和发展,建立行业自律运行机制,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足球队(俱乐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足球代表队训练和竞赛活动,代表全市参加省、市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交流,增进友谊;

(六)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七)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履行政府或行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团体会员。凡属巢湖地区的足球队(俱乐部),自愿接受本章程规定的,均可注册申请为本协会的临时会员,经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关心、热爱足球运动;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及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六)依法维护自己在本协会的其他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集体荣誉、利益及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协会交予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须服从本协会统一安排,并做好自我保护,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本协会或球队利益受损,其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七)积极宣传本协会宗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会员之间互相帮助。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必须向巢湖市足球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保证遵守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单位会员申请书应签署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二)巢湖市足球协会在接到申请后,经理事会审查后,可批准其为临时会员;

(三)获得会员资格的团体(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经批准成为巢湖市足球协会的各团体会员所辖各种形式的足球队成员,自然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须在本协会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五)经巢湖市足球协会理事会提出,代表大会确认,可以接受对足球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为巢湖市足球协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被邀请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巢湖市足球协会的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待理事会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后,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退会一经承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巢湖市足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将丧失其在巢湖市足球协会的会员资格:

(一)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一)严重违反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巢湖市足球协会或其它团体(个人)会员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单位在其所属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第十六条 巢湖市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

(三)表决通过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辖内地区足球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巢湖市足球协会的每一团体会员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三)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员单位进行表决;

(四)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五)会员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团体会员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书面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大会;

(三)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15日前通知与会代表;

(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长致辞;

(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入会或开除会员议案的审议;

(四)审议修改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

(五)选举或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修改章程。

(一)只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理事会或三个以上团体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须经大会四分之三多数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并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因特殊情况的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7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会长兼任,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管理机构,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各监事组成,其具体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察本协会的财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监督理事会成员及会长、秘书长、各专项机构负责人等的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理事会及会长、秘书长的不信任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因特殊情况的需要,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二年,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5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再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会长主持本协会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副会长,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秘书长;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除拥有普通选票外,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如会长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代理其职务,如在特殊情况下,会长、秘书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会长为止。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秘书长可由副会长兼任,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与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及其它有关单位之间的通联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专项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专项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签批有关会员的转会、吸收和除名文件;

(七)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八)协会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顾问;聘请关心支持足球事业的人士或企业界人士担任副会长,以加强协会的管理力量。上述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由巢湖市足球协会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负责人来自协会会员,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推荐、秘书长聘任。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服务,没有报酬。

第三十八条 巢湖市足球协会常设下列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由秘书长、一至二名副秘书长、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巢湖市足球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维系与兄弟足球协会之间的业务和学术交流。

(二)竞赛部。由三至八名副秘书长、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足球竞赛管理条例,由巢湖市足球协会理事会议批准执行;主办、承办省、市各级各类足球竞赛及活动。

(三)宣传部。由一至二名副秘书长、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和管理全市足球新闻工作;负责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承办的足球比赛的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四)财务部。由一至二名副秘书长、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协会财务运作,定期公布。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办事机构。各办事机构根据本章程确定的部门职能,制定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各办事机构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财务审查。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注册会计事务所,对巢湖市足球协会财务帐目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注册费、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交纳注册费。每支足球队(俱乐部)每年需交纳50元注册费,用于建立球队档案。

第四十三条 交纳会费: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标准:100元/年,学生免费,各会员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二)任何会员截止规定时间未交纳会费,又不能提出被理事会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的资格,直至交纳会费为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经费开支需经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监督。财务状况每半年由财务部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协会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除开除会员资格外,凡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巢湖市足球协会理事会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多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二)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中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三)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单位均不得与本协会其他会员单位进行比赛和交流(除理事会另有决定)。

(四)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主办、承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单位,将被停止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参加这些比赛为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比赛及比赛规则

第五十六条 比赛管理。

(一)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有权实行管理。

(二)本协会内部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团体会员与巢湖市外足球队之间的比赛,凡在巢湖市范围内进行,均受巢湖市业余足球协会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比赛申报和备案。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比赛和类似其它性质的商业比赛、联赛、义赛及本地区内的市级比赛等都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和备案。

第五十八条 比赛资格。未在巢湖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足球队(俱乐部)、未注册的(业余)运动员,不得参加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正式比赛。

第五十九条 比赛规则。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册

第六十条 足球队(俱乐部)。

(一)足球队(俱乐部)应按年度向巢湖市足球协会注册,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一月底;

(二)按规定交纳当年的注册费。

第六十一条 运动员注册。

(一)(业余)运动员必须每年进行注册登记,并持有注册证,方可参加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承办的正式足球比赛;

(二)个人会员的注册可直接到巢湖市足球协会注册,其参赛资格由巢湖市足球协会分配;

(三)(业余)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四)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在足球队(俱乐部)之间转会。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巢湖市足球协会规定:

(一)巢湖市足球协会各会员单位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协会、其它会员、会员足球队(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协会提出申诉;

(二)巢湖市足球协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正式语言。本协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协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四条 遵守章程。巢湖市足球协会各会员单位,以及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实行。本章程经二零一一年一月八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第六十六条 章程的终止。本章程随本协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七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巢湖市足球协会的理事会。

巢湖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公平竞争原则,预防并制止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观众及俱乐部(球队)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巢湖市足球协会竞赛部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足球协会管理下组织的比赛及相关领域。

(二)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足球协会管理的会员、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负责人、俱乐部(球队)及其所有观众等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适用时间。本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违规违纪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巢湖市足球协会竞赛部仲裁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正式比赛:由巢湖市体育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由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巢湖市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单位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由会员单位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四)参赛人员:除运动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俱乐部(球队)工作人员外,包括巢湖市足球协会或会员单位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其它任何人员。

(五)巢湖市足球协会规定: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竞赛部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六)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巢湖市足球协会竞赛部(以下简称“竞赛部”)执行。在会员单位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罚则

第一节 处罚条件

第七条 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因为特殊情况规定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八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竞赛部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竞赛部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

第九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竞赛部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

第二节 处罚种类

第十条 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退回奖项;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警告(黄牌);

(二)罚令出场(红牌);

(三)停赛;

(四)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地工作;

(五)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

(六)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进行无观众的比赛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二)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三)取消比赛结果;

(四)比分作废;

(五)扣分;

(六)取消比赛资格;

(七)禁止转会(或租借);

(八)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提醒,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警告作用。

第十四条 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

第十五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3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

(二)竞赛部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六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在巢湖市足球协会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七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第十八条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比赛场地的区域内。

第十九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指禁止被处罚人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如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条 进行无观众的比赛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进行无观众的比赛是要求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在各自的主场外的某一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取消比赛结果。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二十三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扣分。扣除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在当前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二十五条 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巢湖市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会(或租借)。指会员单位和俱乐部(球队)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转入、转出、租借任何运动员。

第二十七条 其他处罚。指本办法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及俱乐部(球队)工作人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运动员及俱乐部(球队)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

1、犯有非体育行为;

2、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持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 (间接红牌),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五)在同一项比赛,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二次的,处停止下一场比赛。

(六)黄牌:一张20元。

第二十九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运动员及俱乐部(球队)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直接红牌罚令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

1、严重犯规;

2、暴力行为;

3、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同一名运动员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28条第2款),则被间接红牌罚令出场。

(二)被罚出场的参赛人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三)即使在被取消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竞赛部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四)红牌:一张50元。

第四节 对延误比赛、弃权、罢赛、非正常比赛的处罚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巢湖市足球协会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参赛球队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参加比赛(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10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比赛暂停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继续比赛(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比分作废;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取消转会(或租借)资格;

(五)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比赛中,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的,视不同情形、情节,比照本办法的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出现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等非正常比赛行为,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竞赛部确认后,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三)取消转会资格;

(四)取消注册资格;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三条 参赛球队在巢湖市足球协会举办的联赛中途擅自退出联赛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扣除所有联赛保证金;

(二)取消本年度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三)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取消注册资格;

(五)该球队负责人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五节 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指责、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其他不文明、不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球队负责人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并处10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2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二)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采取指责、诋毁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人比赛场所工作2场,并处150元罚款;

2、采取谩骂、吐唾沫、打手势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人比赛场所工作4场,并处3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腿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2场,并处15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或类似方式的,处停赛4场,并处3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二)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采取推、撞、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并处200元罚款;

2、采取击、打、踢或类似方式的,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8场,并处400元罚款。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裁判员、协会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同时对球队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对贿赂、赌博、威胁、欺诈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机构、裁判员、比赛工作人员、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予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巢湖市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

2、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取消注册资格。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三十九条 赌博。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停赛;

(二)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

(三)俱乐部(球队):取消注册资格;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参赛方和协会工作人员将被处以至少5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参赛方和协会工作人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参赛方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800元的罚款和停赛。

第四十一条 欺诈。参加巢湖市足球协会举办的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警告、罚款200元、取消本年度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二)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400元、扣分、取消本年度联赛所有奖项评选资格。

第七节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不负责任评论。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通过任何媒体发表对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竞赛部及巢湖市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处停赛2场,并处罚款200元;

(二)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处停止随队进入比赛场所工作4场,并处罚款400元;

(三)俱乐部(球队):通报批评、罚款、扣分、取消注册资格。

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认定为俱乐部行为,合并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不参加协会活动。运动员、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巢湖市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或裁判员在事后24小时内向竞赛部作出书面报告,竞赛部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如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适当延长。

(二)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竞赛部也可以依据事实作出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三)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四)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五)决定处罚时,竞赛部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竞赛部审议认定。

第四十六条 从重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有关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竞赛部审议认定。

第四十七条 停赛处罚期。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巢湖市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四十八条 罚款。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汇入巢湖市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或直接上缴竞赛部。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罚期限。比赛中的违规行为2年后将不再予以追究。

第五十条 纪律处罚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实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一条 中断。如竞赛部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五十二条 未执行纪律处罚决定。任何人包括运动员、球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或俱乐部(球队)或协会会员,无视巢湖市足球协会竞赛部的决定,未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五章 会员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组织比赛。组织比赛的会员单位应:

(一)取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对存在高风险的比赛,应报告巢湖市足球协会;

(三)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在赛前、赛中、赛后一旦出现事故时,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四)保证客队到访期间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保障客队训练及其它安排;

(五)保证体育场内和周边区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赛正常进行。

第五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观众行为负责。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单位要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单位可能被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骚乱,还可能进一步进行处罚。

(二)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来访的俱乐部(球队)要对其支持者(球迷)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访的俱乐部(球队)可能被处以罚款。坐在客队看台的观众将被认为是来访俱乐部(球队)的支持者,除非经证明为主队支持者。

(三)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等。

(四)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会员单位的责任也包括在中立场地举行的比赛,尤其是在决赛中。

第五十五条 其他职责。会员单位还应:

(一)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检查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二)确保会员单位机构中没有人员在过去5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其是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不良信誉)。

第五十六条 不遵守规定。

(一)任何不遵守第5章有关条款规定的会员单位将被罚款。

(二)对第5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竞赛部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或责令球队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即使没有任何违规,出于安全的考虑,竞赛部保留进行某些处罚的权利。

第六章 竞赛部的组织和工作

第一节 竞赛部组织

第五十七条 人员组成。竞赛部由二至五名副秘书长、一名主任和若干名副主任组成,主任行驶执行权,同时聘请司法机关人员、律师若干名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十八条 工作方式。

(一)以竞赛部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竞赛部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相关利益的人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处理重大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行为时,由竞赛部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六)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在竞赛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以下证据最具合理性: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组的报告;

2、有关各方和证人的声明;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等。

(四)赛场工作人员的报告

1、赛场工作人员报告中的事实被认为是准确的;

2、可以出具赛场工作人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3、如果不同的赛场工作人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竞赛部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六十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场工作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竞赛部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员单位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竞赛部递交投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观众的投诉应通过赛场工作人员、会员单位及有关俱乐部(球队)提交书面报告。

(五)巢湖市足球协会各部门及其他在巢湖市足球协会管辖内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六)报告必须书面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竞赛部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受理。竞赛部主任整理投诉报告,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第六十二条 处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58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由竞赛部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十三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24小时内,竞赛部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并可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六十四条 处理决定生效。竞赛部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六十五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巢湖市足球协会仲裁组。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2、退回奖项;

3、禁止从事任何与巢湖市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扣除联赛积分、禁止转会(或租借)、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6、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7、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违规违纪。本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巢湖市足球协会各级各类比赛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决议、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巢湖市足球协会章程》及本办法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加重处罚。本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办法第10、11、12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未列明行为。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竞赛部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或参照全国比赛的处罚规定及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和生效日期。本办法由巢湖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办法如同巢湖市体育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则以巢湖市体育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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