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欠幅度
农副产品交货时的数量可以在合同规定数量上下浮动的界限。交货数量不超过这个界限的,不视作违约。但结算时应按实际数量支付价款。如蔬菜购销合同约定交售数量为1万斤,超欠幅度为10%,生产方实际交售蔬菜的数量,最少应不得少于9000斤,最多应不得超过1.1万斤。只要超交或欠交的数量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即为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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