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
释义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承办 (一)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或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求我市组织收听收看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有承办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没有承办部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承办。 二、会议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使用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室。市直各部门在市政府视频会议室承办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 (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的后勤保障工作。具体包括:会场准备、电力保障、会议室设备开启、音响设备调试、领导休息室准备及会议服务。 (三)市工信局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服务工作。具体包括:系统设备维修、维护、调试和与省政府主会场、各县(市)双阳区分会场的网络连接以及与联通公司的沟通衔接等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市政府及各县(市)和双阳区及相关单位视频会议设备进行检测备案,对视频会议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视频会议系统日常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要在电视电话(视频)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与省主会场、各县(市)和双阳区分会场连接调试,市政府办公厅(或会议承办部门)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调试,调试结果要经三方确认。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在会议正式召开前60分钟开机,会前40分钟点名,并及时检查、调整视频摄入画面,保证通话和收看质量,确保省、市领导及时掌握各地分会场情况。 (四)会议系统的其它相关设备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始终处于预工作状态。 (五)各县(市)和双阳区及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视频会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连接等工作,并定期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需更改相关配置,应征得市政府办公厅同意,与市工信局联系后更改并进行系统测试,不得擅自将本系统接入其他非公务网络中使用。 三、会议组织 (一)国家或省政府电视电话(视频)会议,需市政府贯彻落实的,会后即召开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进行部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视频)会议,要直接开到各县(市)和双阳区,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30分钟。 (二)各县(市)和双阳区及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为会议联络员,具体负责电视电话(视频)会议的承办工作。会议联络员变更后,要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三)会议联络员要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上报本会场参会人员名单,如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会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或会议承办部门)请假;会议召开前20分钟,要对本地会场主要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及信号接收情况进行再确认,如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或会议承办部门)报告。 (四)各县(市)和双阳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范围组织人员参会。各县(市)和双阳区政府负责人在本地分会场参加会议,要在第一排就座,并摆放名签。 (五)会议召开期间,所有视频会议保障人员必须在会议现场服务,确保视频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会议结束时,各分会场组织单位要在主会场视频会议设备关机后,再关闭视频会议设备。市工信局要对视频会议内容存档备案。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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