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
释义 | 长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工商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各级工商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各级工商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要商品市场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案件查处进度、取证情况等会影响案件查处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五、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各级工商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工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出具登记回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期限。申 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工商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分别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七)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 盲申请人,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依申请公开的监督 各级工商机关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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