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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照明学会
释义

简介

北京照明学会成立于1979年3月2日,是在北京市科协领导下,经民政局注册并批准的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缩写为IESB。 北京照明学会办会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办会,团结、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开展多种学术活动为市政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发展首都北京照明事业而努力。 北京照明学会下设一个办公室、五个工作部、八个专业委员会:即学会办公室、组织工作部、编辑工作部、咨询工作部、学术交流工作部、科普工作部,室内照明专业委员会、室外照明专业委员会、影视舞台照明专业委员会、计量测试专业委员会、环境艺术照明专业委员会、建筑施工照明专业委员会、电光源专业委员会、灯具附件专业委员会。拥有一批照明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长期从事于照明技术的科研、教学、照明工程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现有个人会员900余名,团体会员98个。 北京照明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照明领域开展照明技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科学考察、科普宣传、技术培训、咨询服务、项目评估、方案论证、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编辑出版专业书籍和照明科技期刊等,促进国内外照明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二十多年来,北京照明学会在市科协领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结合照明行业的发展,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大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金桥工程》活动取得硕果,坚持不懈地为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协助市政管委全面落实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的技术工作,推动了北京照明事业的发展。 北京照明学会多次被评为先进学会,是北京市先进社会团体,被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为“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北京照明学会的会刊是《照明技术与管理》。 北京照明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厂坡村甲3号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Illumiman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缩写为:IESB。北京照明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北京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与照明领域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地区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树立服务意识,团结和动员会员和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以北京市的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提高,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照明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与发展北京市及全国照明事业,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提倡辩正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团体挂靠单位是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独立自主、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团体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1、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照明科技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不断进步;

2、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市政建设服务,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规划、重点项目,组织科学论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普及照明科技知识;

4、开展对会员和照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5、编辑出版<<照明技术与管理>>科技期刊和照明科技书籍,传播与交流照明领域的科技成果和学术信息;

6、举办照明科技成果和产品展示会,促进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7、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政府的科技项目,参与相关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以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8、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做所要求的专项调研和论证报告;

9、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0、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11、反映会员和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2、举办符合本学会宗旨、为本团体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业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条件

1、与本团体技术业务领域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

2、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本团体活动,共同为发展北京照明事业做贡献;

3、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条件

1、从事照明事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从事照明事业多年,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企业家;

3、与本团体技术业务领域相关的在读研究生和大专院校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5、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6、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团体合作的外籍照明科技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团体外籍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团体,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与本团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以及优先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各项活动权和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团体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团体会费标准:团体会员会费 : 事业单位每年1000元,企业单位每年2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 : 每年20元。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并决定理事、监事的罢免;

三、决定本团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5~8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理事到会为有效会议,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到会为有效会议,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批准本团体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团体的一般变更;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学风和道德品质,热爱学会工作,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具有开拓精神;

二、在照明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因特殊情况需超龄任职,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做出重要决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理事长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各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团体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和 财 务

第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团体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团体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团体章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用途

1、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房租、电话、交通、会议等行政办公费用;

3、举办学术会议,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劳务费等费用;

4、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 更 和 终 止

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团体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

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一、理事会做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

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团体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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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