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 |
释义 |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制度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信息发布的内容和程序、信息公告的期限和形式等。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内容出让方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出让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受让条件。 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要求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联交所应当及时向出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联交所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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