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畜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推进首都畜牧业产业化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单位发起成立的“北京畜牧业协会”,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 2005年4月14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核准登记注册。 北京畜牧业协会 BEIJ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BAAA)是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地区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作用。 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发挥政企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提供以会员为主的全行业的综合服务,促进北京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协会现有第一批团体会员单位79个,个人会员17人。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负责人。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协会下设禽业、草食家畜、养猪业、宠物养殖、特种养殖和兽医专业委员会。 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行业协调、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展览展评、承办委托、编辑专刊。 会员管理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畜牧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北京畜牧业协会章程(草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市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在北京及周边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区、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业(禽、猪、牛、草、羊、马、兔、犬与宠物、特种动物、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等)协会。 (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系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畜牧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或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工本费为20元,年度会费为100元; (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中企业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会费按企业规模分为两种类型,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人员在200人以上)年度会费2000元,中小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人员在200人以下)年度会费1500元; (三)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中事业单位入会工本费为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年度会费为500元; (四)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不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市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四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可缴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的分会联络处,再由分会统一上缴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或分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月1日至3月1日。 第十八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北京畜牧业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北京畜牧业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受到处罚的会员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三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北京畜牧业协会 BEIJING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BA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组成的全市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桥梁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 3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发展; (二)本协会根据畜牧业中猪、禽、牛、羊、马、兔、犬与宠物、特种养殖、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兽医等行业发展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及时反映行业动态、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实施畜牧行业及相关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七)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草饲料、牧草种籽、畜禽产品、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北京市畜牧业协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 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畜牧养殖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 选举产生监事长; ·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 4 月 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程序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入会规定 根据《北京畜牧业协会章程》及《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订本须知,请准备申请加入北京畜牧业协会的单位和个人,认真阅读,符合条件者,按程序申请入会。 一、入会条件 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三种;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市、区(县)等各级畜牧业及相关行政管理和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畜牧业(禽、猪、牛、羊、马、兔、犬与宠物、特种动物、畜产品加工、畜牧业机械等)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单位会员指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一)基本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自愿加入本协会; 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科研或管理;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能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区域性单位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经当地编制委员会或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须有 5 名(含 5 名)以上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须有 1 名(含 1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须有注册会员 50 个(含 50 个)以上。 (三)专业团体单位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准,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事业单位在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某个领域成绩显著。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独立的民事承担能力; 单位的法人或主要工作人员; 在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某个领域成绩突出。 (五)境外名誉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关心并支持北京畜牧业发展; 在国际畜牧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北京地区有分(子)公司或办事(代表)处。 二、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向北京畜牧业协会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填写《北京畜牧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事业单位提供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行业协会另需提供本会章程); 提供能证明符合入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将所有材料报北京畜牧业协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北京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报送; 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缴纳入会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颁发会员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向北京畜牧业协会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填写《北京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提供能证明符合入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获得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将所有材料报北京畜牧业协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北京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报送; 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缴纳入会工本费和一届(四年)会费; 颁发会员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境外名誉会员入会程序: 向北京畜牧业协会提出申请; 填写《北京畜牧业协会境外名誉会员入会申请表》; 提供能证明符合入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将所有材料直接报北京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缴纳入会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颁发名誉会员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会费及注册管理 (一)入会工本(证书、牌、匾等)费: 个人会员 20 元,单位会员 500 元,境外名誉团体会员 100 美元,境外名誉个人会员 10 美元。 (二)会费: 区域性单位会员不缴纳会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会费 500 元;企业年度会费为 2000 元;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 100 元; 境外名誉会员年度会费个人 100 美元、单位 500 美元。 (三)注册管理: 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为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年度注册时间,所有单位会员须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并缴纳当年度会费,也可按届四年一次缴纳。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注册,并缴纳入会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附:北京畜牧业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免费获赠协会主办的刊物;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交易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并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 享受在协会主办的刊物、刊登广告的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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