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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 沧州市北大街15号

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话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矿藏等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市长环境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和督促落实。

(四)负责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市的自然保护区,负责提出省级、市自然保护区和申报、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藏危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生态县、生态乡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话动。

(五)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闻的建设,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负责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开发区的环境评价报告书,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

(七)负责制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及环境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和认证申报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八)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协调全市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九)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表彰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外的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人员培训。

(十一)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改革、行政监察、庆改建设、计划生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正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董相友 党组书记、局长

付仁志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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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7: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