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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副局级,简称市中医局)。市中医局是负责本市中医工作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职责,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加强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加强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本市中医药资源配置,拟订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参与拟订中药产业促进政策。

(三)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市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执行中医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八)开展本市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医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起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应诉、宣传、安全保卫、统计、人事、机构编制、外事、离退休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本市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参与拟订中医药产业促进和扶持政策以及中药产业发展规划;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医药资源的普查,负责中医药、民族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保护工作;承办政府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医政处(基层卫生处)。

拟订本市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负责设置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指导对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监督工作;拟订相关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与管理;负责中医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注册、变更工作;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以及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的监管工作。

(四)科教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以及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中医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4正5副。

五、其他事项

(一)市中医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

(二)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地址

北京市小取灯胡同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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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