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 |
释义 | 概况北京市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是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学会、以研究外国中小学生的教育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群众学术团体。其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针,根据教育部“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发展方针,团结从事外国中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和干部,发挥我市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整体优势,围绕北京教育大会精神,研究和探讨外国中小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理论和规律,力求使外国中小学生教育和管理更规范,更理性的同时,促进学生国际意识、国际理解能力的培养,推动我市中小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其任务是组织会员校开展对外国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研究;积极开展与国外中小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会员校之间的各项交流与合作工作;协助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2005年6月3日,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在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的指导下,北京市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正式成立。目前,研究会会员校已达到88所,其中1所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章程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 北京市教育学会中小学外籍学生教育研究会是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学会,以研究外国中小学生的教育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针,团结从事外国中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和干部,发挥我市中小学基础教育的整体优势,研究和探讨外国中小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理论和规律,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任务 1、 组织会员单位校开展对外国学生教育和管理的研究; 2、 积极开展与国外中小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4、 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各项交流与合作工作; 5、 协助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北京地区接受外国中小学生的学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使用学会的出版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3、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按时交纳会费; 3、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是本会的权利机构 1、 全体理事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选一名人员组成; 2、 审查和批准本会的工作计划; 3、 审查和批准本会的财务工作; 4、 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5、 推选学会的常务理事单位; 6、 经全体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通过,理事大会可提早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体理事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审议接纳新理事单位;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3、研究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名誉会长 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为理事校缴纳的会费和其他捐赠;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本会设立独立帐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 本会的经费用于开展各种活动和学会的日常开支;各项费用支出须经会长批准,每年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学会的财务支出状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本会如因某种原因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全体理事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理事大会通过,经北京市教育学会批准方可生效,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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