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需征税率给予部份豁免 |
释义 |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10/2002号 发布日期:2002-4-4 执行日期:2002-4-1 博彩中介人佣金税项之部分豁免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博彩中介人佣金税项之部分豁免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需征税率,给予40%之部分豁免,因而免除责任之适用税率定为3%. 第二条 豁免期间上条所指税项之部分豁免为期三年,由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生效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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