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波恩政治协议 |
释义 | 背景2001年是气候变化领域形势起伏跌荡的一年。由于美国政府于3月份公开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使得气候变化谈判的前景倍受世人关注。2001年相关活动主要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续会和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以及分别与该两次会议同时举行的公约两附属机构(即附属履约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14届和第15届会议。以外交部、国家计委、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上述会议。此外,2001年还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18次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及社会经济分析的第三次评估报告)、关于“议定书第5、7和8条所涉问题”的研讨会、关于“政策与措施”的研讨会以及“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研讨会等活动,中国政府均派人参加。 COP6于2001年7月16日至27日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19日至22日为部长级会议。共有181国、254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332家新闻媒体与会,参会人数近5000人。会议旨在完成第六次缔约方会议(海牙会议)未能完成的谈判。由于美国政府拒绝批准议定书,使得议定书前途未卜,会议进程倍受瞩目。 内容会议各议题的谈判在海牙会议形成的案文(海牙方案)及会议主席经与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谈判方磋商后于2001年5月拟就的“主席案文”的基础上,主要在“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欧盟和“伞型集团”三方间进行。其进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缔约方对“海牙案文”和“主席案文”提出一般性评论和意见;第二阶段由部长级会议谈判制定出名为“执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核心要素”的政治协议(通称“波恩政治协议”);第三阶段是落实该政治协议的技术性谈判。 成就会议突出的成就表现为部长级会议通宵达旦达成的波恩政治协议,该协议维护了议定书的框架,防止了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破裂,从而成为继1997年京都会议以来气候变化领域最重要的一次会议。 在资金机制问题上,协议规定建立三个基金,即在公约下建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在议定书下建立“适应性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等方面活动。欧盟、冰岛、加拿大、挪威、新西兰、瑞士等国以政治声明形式宣布到2005年每年提供4.1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对付气候变化的有关活动。加拿大还宣布将通过全球环境基金(GEF)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捐款1000万美元作为启动资金。 在碳汇问题上,协议允许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以“森林管理”、“农田管理”、“牧场管理”和“植被重建”活动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同时规定了上述碳吸收活动的核算计量方法,并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规定了各国在“森林管理”活动方面(含“联合履行活动”)碳汇使用总量的上限;允许将碳汇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其使用总量不能超过相应发达国家基准年排放量的1%乘以5。 在机制问题上,协议对议定书三机制的原则、性质、范围、参与资格及管理机构等核心问题作出规定;没有为附件一国家设置定量的使用三机制的上限,但要求其提交相关报告并由遵约机构审议其是否以国内减排行动为主;模糊处理了利用核能技术作为可能的联合履行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问题,并对小型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作出规定;强调附件一国家官方资助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组成原则采用联合国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和附件一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对等原则相折衷的方案;在排放贸易问题上,则规定附件一国家在承诺期分配数量的最低储备水平为90%。 在遵约问题上,协议对议定书遵约程序的基本原则、机构组成、决策程序和不遵约后果等核心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强制性后果只适用于附件一国家;强制性后果包括从下一承诺期的排放分配数量惩罚性扣减本承诺期超标排放量(第一承诺期惩罚系数为1.3,以后承诺期系数另订)、制定“遵约行动计划”及中止通过排放贸易转让排放额度的权利,但取消了交纳罚金的较严重后果;明确对遵约程序的设计要求要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要求该原则应体现在促进性分支机构的职能中;在机构组成上则充分体现了公平地域分配原则。 但是,在关于落实该协议的具体技术谈判中,由于“伞型集团”国家在碳汇和遵约程序问题上提出过高要价,致使会议就相关问题达成一揽子决定的计划落空。有关问题被迫留待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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