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原始名称为平谷县城乡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四日,当时并无编制,也没有专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一九八七年八月三日,平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工商局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给了四个人的编制以后,个体劳动者协会才正式开展工作。 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从成立以来,会员代表大会共历经四届,第一届选举个体户任兰英同志为主任委员,同届会长为工商局副局长赵宝山同志兼任,第二至第四届会长均为工商局副局长康秀田同志兼任,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目前正在酝酿中,预计二零零四年春季将举行换届选举。 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下设宣传部、服务部、维权部、办公室和一个担保公司。并下设九个分会:城关分会、东高村分会、马坊分会、马昌营分会、峪口分会、华山分会、张辛庄分会、韩庄分会和桃园果品行业分会。组织机构负责任如下: 会长:康秀田 秘书长:杨洪章 办公室主任:沈德文 宣教部部长:路华清 服务部部长:路启瑞 维权部部长:张志民 城关分会会长:李全山 东高村分会会长:宋振旺 马坊分会会长:李清华 马昌营分会会长:徐仕富 峪口分会会长:张俊来 华山分会会长:罗世珍 张辛庄分会会长:姚景仪 韩庄分会会长:于庆泉 桃园果品分会会长:刘淑环 担保公司由康秀田会长任董事长 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至二零零三年六月底,有个体会员6590人,团体会员8024户,他们目前是促进平谷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主要职责(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进行自我管理; (八)?帮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办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 (九)?兴办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十)?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士;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机构设置服务部 1、负责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2、做好私个协会会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会员技能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3、负责组织私营企业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活动和出国出境考察活动,并负责办理会员因商务出国护照及护照的存放工作。 4、负责抓好重点户的联系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维权部 1、协助宣传部做好对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工作。接受会员法律咨询,代理会员调节经济纠纷,代理会员诉讼工作。 2、负责做好会员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3、负责接受广大会员的投诉或接受会员委托,代表会员向有关行政机关诉讼。 4、负责接待、处理会员来信来访工作。 5、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宣传教育部 1、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抓好信息工作,及时向领导传达综合信息和反馈各方面动态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制定和实施私个协宣传报导工作计划,做好私个协重大活动和私营个体会员年终评优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一报一刊”的发放工作。 3、拟定法律规则培训计划,负责开展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系统文化体育活动。 4、联系上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对外宣传服务工作。 5、负责对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 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其他各项工作。 办公室 1、负责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催办查办和印签管理工作。 2、负责后勤保障,内部生活福利,来客接待等行政事物。 3、负责财务管理,会费收缴,车辆管理等工作。 4、承担县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简称北京市平谷区私个协。 第二条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是全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组成,经北京市平谷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宗旨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培育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团结、教育全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服务、教育、宣传、协调、监督"职能作用,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和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六条 接受北京市平谷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注册资金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教育并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监督,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培育、发展提供服务; (三)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反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私营企业、个体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和企业质量认证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进行自我管理; (八)兴办私营企业和个体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帮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办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事项; (十)向社会宣传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介代表人事;组织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理事、常务理事等)的产生须经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人选; (三)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会员代表大会有4/5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2/3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突发情况、特殊问题,由其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追补审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委任副秘书长,确认常务理事人选; (五)审批会员; (六)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负责人选; (七)提名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八)聘请名誉会长; (九)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国内外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捐赠;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一)(三)(五)(六)(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活动;(四)监督协会财务状况;(五)对协会及其领导成员违法乱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按规定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拨付和会员缴纳会费。每年会员缴纳会费的10%上缴市私个协会,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所获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原则上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待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并审议追认;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清理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由理事会向原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后方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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