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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
释义

基金会简介

黄河,缔造了中华文明,孕育了炎黄子孙,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文明和传统文化的象征。黄河,不仅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更有深厚广博的文化积淀,是人文积累的宝库和古代文明的发祥地。

黄河文化基金会成立的目的就是挖掘和弘扬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让世界更加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让黄河文化早日走向世界,为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黄河文化基金会将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多渠道筹集黄河文化发展基金,组建黄河文化产业创意孵化园,用于策划、建设黄河文化产业系列项目;

二、深入策划、研究、探索兵圣故里、孙子兵法文化系列,以及孙子兵法在政治、商贸、企业等领域的应用;

三、挖掘和弘扬以黄河文化为特色的、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齐鲁饮食文化;

四、传承和弘扬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琴棋书画等文化艺术;

五、传承和弘扬以汉孝子董永为代表的中国孝道文化;

六、传承和弘扬以鱼鼓戏、胡集书会、民间剪纸、草柳制品、皮影戏等为代表的民间传统文化;

七、继承和挖掘具有浓厚民间特色的地方小戏等传统文化展演;

八、深入包装和推销以沾化冬枣、无棣金丝小枣、阳信鸭梨、惠民蜜桃、邹平水杏为代表的农林生态文化;

九、研究和探索以龙华寺遗址保护、丈八佛、南海观音、醴泉寺等景点为代表的宗教文化;

十、发挥黄河水资源的优势,用黄河之约、垂钓之旅、水上运动等多种形式,做足做活“水”文化的文章;

十一、弘扬民族文化,传承黄河健身文化,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运动;

十二、以古老的黄河文化为题,大力开发制作具有鲜明特色的旅游文化纪念品;

十三、以建设黄河文化博物馆为载体,广泛收集沿黄九省市的文化现象、文化遗存以及文化物品等展品,大力宣传和弘扬博大精深的黄河文化;

十四、策划黄河文化艺术博览会展会系列;

十五、立足沿黄各地丰富的人文资源和自然风光优势,做大做强黄河文化黄金旅游线,推进旅游产业的大发展。

十六、资助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资助建立大学生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对大学生文化创意项目进行奖励和培养。

基金会业务

筹集黄河文化发展资金;资助黄河文化的公益建设及黄河文化的宣传、推介与保护;资助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可持续性的黄河文化项目;培训研究黄河文化的专门人才;促进黄河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外各类文化基金会之间的交流;组织有关文化奖励活动等。

基金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挖掘博大精深的黄河文化,传承古老文明的中原文化,弘扬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通过实施建设黄河文化博物馆、龙华寺遗址博物馆等重大文化项目,推动黄河文化的创新与发扬,扩大黄河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黄河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基金会章程

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挖掘博大精深的黄河文化,传承古老文明的中原文化,弘扬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通过实施建设黄河文化博物馆、龙华寺遗址博物馆等重大文化项目,推动黄河文化的创新与发扬,扩大黄河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黄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由刘慧兰出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滨州市渤海七路5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黄河文化的公益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二) 推动黄河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三) 培训研究黄河文化的专门人才;

(四) 促进黄河文化的对外交流,资助那些有助于提升黄河文化艺术水平和扩大黄河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五) 开展中外各类文化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

(六) 资助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资助建立大学生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对大学生文化创意项目进行奖励和培养。

(七) 接受沿黄河各省、市的委托,组织各类文化传播与交流活动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支持研究、推广和宣传黄河文化。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拥护并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

(四) 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五) 在本基金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出资、捐助本基金会;

(五)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拘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黄河文化的公益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二) 推动黄河文化的创新与发展。重点资助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可持续性的黄河文化项目;

(三) 培训研究黄河文化的专门人才;

(四) 促进黄河文化的对外交流。资助那些有助于提升黄河文化艺术水平和扩大黄河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

(五) 开展中外各类文化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

(六) 资助建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资助建立大学生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对大学生文化创意项目进行奖励和培养。

(七) 接受沿黄河各省、市的委托,组织各类文化传播与交流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预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次性用于业务范围规定的公益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大事记

黄河

穿越了时空

缔造了文明

孕育了炎黄子孙

弘扬了民族文化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文明和传统文化的象征。

2006年7月 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开始筹备。

2007年4月29日 滨州市黄河文化基金会正式成立。

2007年9月8日 基金会资助并承办中国滨州首届黄河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2008年9月12日 基金会资助中国滨州第二届黄河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2009年6月10日 基金会资助滨州市第三届创意文化博览会。

2009年9月7日 基金会资助首届海峡两岸孙子文化交流研讨会及孙子文化纪念品的开发。

2010年1月10日 资助大学生就业培训,成立培训基金。

2010年3月9日 资助全国首饰文化研讨会。

2010年4月28日 基金会资助大学生创业“金白领工程”,成立创业基金。

2010年6月8日 基金会资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2010年9月28日 基金会资助“大学生创业(SYB)暨文化创意产业培训”。

2010年10月9日 基金会接受黄金国际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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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