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供热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北京市供热协会成立于2006年5月18日,现有会员单位160余家。协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顾问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两个分支机构。秘书处作为协会理事会办事机构,下设一办四部,即:办公室、《北京供热》编辑部、企业管理部、技术服务部、法律咨询服务部。 本会由在北京地区从事供热运营、科研、设计、教育、咨询、供热设施建设、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并经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活动。 本会宗旨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挥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供热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 (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供热节能减排活动和热计量技术服务;组织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活动。 (八)、宣传推广供热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北京供热》会刊和《北京市供热协会》网站。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 (十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活动。 北京市供热协会成立四年来,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供热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贯彻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努力履行行业协会的职能;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宗旨,努力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按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协会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为标准,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规范管理,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 协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同心协力、积极进取,更加努力地为会员、行业、社会和政府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推进供热行业进步,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供热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北京地区从事供热运营、科研、设计、教育、咨询、供热设施建设、设备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促进供热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 第六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翠林小区三里九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供热行业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 (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供热节能减排活动和热计量技术服务;组织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活动。 (八)宣传推广供热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九)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会刊和网站。 (十一)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 (十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为会员、理事;也可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三)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履行义务、不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本会事务进行管理。(会员数量较多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二)、(三)、(四)规定的职权和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其主要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法人履行责任和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三名(或五名)会员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代表会员大会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员执行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财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应为专职,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实行聘任制,其主要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受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成立的实体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本会和专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北京市供热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终止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报北京市民政局。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准予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制定和修改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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