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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遍是宗法性
释义

【遍是宗法性(梵pakṣa-dharmatva,藏phyogs-kyi chos-kyi ltos-gshi-la yod-pa)】

因明学用语。因三相之一。所谓‘遍’,即遍有,即一范围较大的概念包含一范围较小的概念;‘宗’指宗上的有法;‘法’即指因;‘性’即‘特性’。即指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如果因的外延不能全部包含宗上有法,而只是涉及有法一部分外延的话,这个因就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对此,《明灯钞》卷二(末)有具体的阐释(大正68·263c)︰

‘如其因性不遍有法者,宗宽因狭,不足为成。如外道说︰一切草木,皆有心识,有眠觉故,言眠觉者,如合欢树。暮时叶合曰眠,朝旦还开曰觉。然此眠觉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皆有心识,此有过因,便非因成。’

亦即如果宗上有法的外延大,而因的外延小,这个因就不能证成宗。《明灯钞》举‘外道师’所立的推论说明,‘有眠觉故’因的外延狭,而宗上有法‘一切草木’的外延却太宽。因为草木中有‘眠觉’的虽然不少(如豆科植物等),但不是所有的草木都有‘眠觉’。这样,‘有眠觉’因自然就不能证成宗上的法为有法所有了。因此这一类因都是有过失的因。

唐代的因明家,曾研究过因是否遍于宗上有法的种种可能情况,概括出了四种类型︰

(1)是宗法而非遍。

(2)是遍而非宗法。

(3)非遍亦非宗法。

(4)是遍亦是宗法。

第一种‘是宗法而非遍’是说,因虽然可以算作宗上有法的一种法,但却没有遍于有法上,而只是与有法的一部分外延发生联系,构成交叉关系。如上述‘一切草木皆有心识(宗),有眠觉故(因),如合欢树(喻)’就是。

第二种‘是遍而非宗法’是说,因虽然遍于宗之有法,但却不是有法的一种法。其实,这种因是没有的,因为因如果真能遍于有法上,就决不会不是宗上有法的法。但是唐代总持寺的玄应、庄严寺的文轨与嵩山镇国道场的定宾却认为有这一类因,并且还举了例子(他们举的例子比较艰深,兹不录)。日僧秋篠山善珠不仅同意玄应等人的看法,还补充了一条古印度因明家常用的例子来作说明︰

此山谷决定有火,(宗)

现见烟故。(因)

善珠举此例所要说明的是,有烟与有火固然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有烟必有火,但与山谷却无必然的联系,因为山谷只是一个‘出事地’而已。烟虽然可以遍于山谷这个有法,却与山谷是‘别体’,因此不能成为山谷的法。然而玄应、文轨、定宾等人以‘别体’为理由来证明‘是遍非宗法’之存在的说法是不能令人首肯的,窥基、璧公以及稍后的茂林(唐北川人)等人都竭力反对玄应等人的说法。如《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

‘必无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是宗法。’

这段话的意思是,为什么说一定不存在‘是遍非宗法’这种情况呢?因为只要因能够遍及于有法,是‘别体’也罢,不是‘别体’也罢,都能证成宗;并且由于宗因间的内在联系,因必定是宗上有法的法。我们不妨以善珠所举的例来作分析。‘此山谷’与‘烟’,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外延上没有可比较的关系,即是所谓的‘别体’,但在一定条件下,这两个概念也可产生可比较的关系,即当此山谷有烟时,‘有烟’与‘此山谷’就构成属种关系。因为有烟之处不仅是此山谷,还可以发生在别处别地,故‘有烟’的外延大,它包含‘此山谷’的全部外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此山谷’与‘有烟’看作是‘别体’显然是不妥当的。‘有烟’在外延上包含‘此山谷’,而它又被‘有火’这个概念所包含,‘此山谷’‘有烟’‘有火’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的关系……正由于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构成多重的属种关系,所以‘有烟’这个因就能证成‘此山谷有火’这个宗。再说,凡一概念在外延上包含另一概念时,它就可以用来说明被包含的概念具有某种属性,即充任被包含概念的谓词(法);‘有火’包含‘此山谷’,‘有烟’也包含‘此山谷’,所以它们都可以充任‘此山谷’的谓词(法)。那种认为‘有烟 ’在外延上虽包含‘此山谷’却又不是‘此山谷’的谓词(是遍而非宗法)的说法,是不足取的。由此可见,把‘别体’看作‘非宗法’的根据是不对的。这里应该只有两种选择︰如果因确是遍及有法的话,就一定是宗上有法的一种法,而且不能再把它看作是‘别体’;如果因不是宗上有法的法,那就决不可能遍于有法,而这已是属于下面所说的第三种类型了。

第三种‘非遍亦非宗法’是说,因既没有遍于宗上的有法,也不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b)︰‘非遍非宗法者,四不成中并全分过。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为常,眼所见故。”俱说此因于声无故。’这段话的意思是,因如果‘非遍非宗法’,就要犯因十四过类中的‘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中的全分(全部)不极成的过失。如立‘声为常’宗,却以眼所见为因,因为立敌双方都认为声不是眼所能见的,‘眼所见’因不能遍及于有法。‘非遍非宗法’句是合乎逻辑的概括,‘非遍’就必然是‘非宗法’;与此相反,‘是遍’就必然‘是宗法’。

第四种‘是遍亦是宗法’是说,因既遍于宗上有法,又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云(大正44·103c)︰‘唯(中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为简非句(指以上非遍非宗法等句),故说遍是宗法性。’《因明入正理论疏》指出,只有‘遍亦宗法’才是正因相。它的作用在于简除因不遍于宗上有法而产生的种种过失,所以因明首先要作出‘遍是宗法性’的规定。

在以上所说的四种情况中,第一种‘是宗法而非遍’是把特称命题说成了全称,如果把‘一切卉木’改为‘有些卉木’,因就能遍及有法了,但因明没有特称命题,所以会有‘是宗法而非遍’的矛盾。其实,因若‘非遍’,也就不能成其为宗法,因此可以把这一类因与‘非遍非宗法’合并。第二种‘是遍而非宗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因如果遍及于有法,就一定是有法的一种法,所以可以把这一类1因与‘是遍是宗法’一视同仁。因此只有第三种‘非遍非宗法’和第四种‘是遍是宗法’才是合乎逻辑的概括。

‘遍是宗法性’是建立一个正因的首要条件,但是单有这第一相的规定是不够的,它还需要有第二相和第三相的帮助,才能对因作出全面的衡量。(沈剑英)

[参考资料] 《因明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明灯抄》卷二(末);《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二、卷三;吕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

FROM:【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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