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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茶业协会
释义

概况

北京市茶业协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和代表性的从事茶叶流通和加工的企业(企业集团)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和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经营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宗旨

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各层次、各方面茶叶工作者,通过各种形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商业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茶业经济繁荣与发展。

主要任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茶业工作的政策;维护会员单位和茶业行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探索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会员单位提供与茶业行业有关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承办市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茶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STEA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TA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B座324室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和代表性的从事茶叶流通和加工生产的企业(企业集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和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茶叶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各层次、各方面茶叶工作者。通过多种形式,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商业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茶业经济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团体。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茶业工作的政策。

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茶业行业实际,在行业标准、业态发展、产业政策等关系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三、维护会员单位和茶业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行规”、“行约”,探索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茶业行业繁荣发展。

六、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和分析相关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及时进行双向传递。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与茶业行业有关的技术培训服务,组织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提高行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八、承办市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在茶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团体会员:凡属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茶叶经营的合法单位,具备一定自律条件的;

四、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五、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在茶文化方面有学术水平的学者;从事茶叶加工,质量评审,茶叶贸易十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茶叶工作的领导干部(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

第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市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热心本会工作的部分专家、学者担任高级顾问。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加本会的民主管理;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5、章程规定的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决议,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

2、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会费收取标准、变更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变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会议,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委任负责人,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

七、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项;

九、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听取意见;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执行纪律和维护本会利益及声誉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企事业单位赞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本会各项开办资金;

二、办公经费;

三、办公设备的补充购置;

四、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

五、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和有关开支;

六、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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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