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财政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改革完善该市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2.健全市和区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区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围绕该市功能定位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财政重点支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和为促进该市产业发展提供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职责。 5.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该市公益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该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该市的贷款业务;对该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该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该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该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该市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草该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 (八)负责制定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的管理。 (九)依法负责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负责资产评估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承办和监督该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该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该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负责管理该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研究建立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综合处。 编制该市中长期财政计划;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审批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立项和标准;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该市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研究财政政策,组织调研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税政处。 拟订该市税收的具体办法;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监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议,依法办理税收返还具体工作;处理税政争议案。 (五)关税处。 负责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对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生产和贸易企业提出的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进行审核、协调及汇总上报;负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有关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参与拟订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为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预算处。 编制该市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地方预算;负责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络工作;研究提出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承担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审定该市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管理预算部门指标。 (七)绩效评价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及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核定和调整部门预算的意见;监督管理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改革方案和措施。 (八)国库处。 组织拟订该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编制该市地方财政决算、部门决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银行开户。 (九)行政政法处。 负责拟订该市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行政、公检法、监狱、劳教等部门的经费及有关专项资金;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拟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十)教科文处。 负责拟订该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管理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经费;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一处。 负责管理该市粮食、副食品等专项储备经费;管理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等政府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贴;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等部门的经费。 (十二)经济建设二处。 参与研究拟订该市财政投融资政策;拟订财政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管理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经费;审核和批复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管理该市政府住房基金,参与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土地收益。 (十三)农业处。 研究拟订该市财政支农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管理农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的经费;管理有关支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指导农业企业财务。 (十四)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该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政策;负责审核社会保障预决算;管理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经费;管理财政预算涉及的社会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资金,并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职工失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五)企业处。 负责拟订该市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监管国有企业财务;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参与拟订有关政策;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按规定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依法负责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金融处。 负责拟订该市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对市属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管;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十八)外事处。 负责拟订该市外事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并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地方外事经费;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及相关出国(境)培训、考察等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该市的贷款业务。 (十九)会计处。 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管理该市会计工作,并拟订有关制度规定;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二十)财政监督处。 研究拟订该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直属监督检查分局的业务工作。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研究拟订该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二)政府采购管理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起草该市政府采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指导该市政府采购工作;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承担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的相关工作;负责该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等工作。 (二十三)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该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27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61副。 五、其他事项(一)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管理体系,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根据中央授权,组织起草该市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具体起草该市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领导介绍杨晓超: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吴素芳: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李玉国: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 尹双曼: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王 婴: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学强: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慕彦: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彦明: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 杰: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师淑英: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张宏宇:现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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