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
释义 |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涉及到的公文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文件,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文件,函件、领导批示件,市人民政府领导讲话、工作报告、情况汇报、信息简报等。 一、发文办理 (一)拟稿 1、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意见,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外发的公文,按办公室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拟稿,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有关科室核稿。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写市人民政府发文处理笺,填写文件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范围、主办单位名称和拟稿人姓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拟稿,主办单位、会办单位负责人应分别签署意见和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拟稿正文应打印清样。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须填写《公文制发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发文的原因,并报送电子文本,经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按规定报请领导签批。 (二)核稿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核稿人。各部门的代拟稿由相关秘书初核后,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核稿。 (三)签批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报市长签发。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向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3、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4、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送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根据签批意见办理。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的,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签发。 5、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发,重大的会议通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6、市人民政府领导已在拟文稿上修改并明确签署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可视况情直接审发,原则上不再另行送签,以避免工作程序的重复。 7、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签批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签批公文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 (四)发文登记 已签批的公文,由相关秘书到办公室文书科统一登记编号、付印。未签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编发。 (五)校对 公文打印后的清样,由打印室工作人员送拟稿者初校,再由办公室文书科复校。初校应校正标点符号、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等差错;复校应对公文格式、版面布局等进行校正。校对无误,并经校稿人签署姓名后,送打印室付印。 (六)分发 文件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发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有无套章(盖印),版头、文号、印章是否相符,有无废品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七)发文归档 文件发送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备3份正本连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样稿归档,确保文稿安全、完整。 二、收文办理 (一)收文 1、收文职责。凡主送市人民政府并需要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科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应急办签收的传真应及时送办公室文书科处理,紧急传真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公文内容不符合政府决策要求,公文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越级请示、请示与报告不分以及未经部门之间协商径报市人民政府的来文,应及时退回报文单位或电话告知来文单位,不予办理。 2、收文时限。一般情况下,收文应在当天完成。办公室文书科要及时收文,必要时随到随收、随收随送。对急要件,收文人员收文登记后要及时送相关秘书,由相关秘书送办公室领导或市人民政府领导,以便及时分办落实。 3、收文规范。市直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必须先向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沟通,征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再行文。请求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其所属下级不得越级向市人民政府行文。“报告”与“请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或者批准的事项。报送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需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再报送;涉及财政资金、人员编制的事项,报送单位须提前与财政、人事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请示”须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 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须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具体时间要求是: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二)办理 1、分办。由办公室文书科对收文进行分类,根据收文性质和内容,初分为传阅类和阅批类。传阅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传阅单,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阅批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公文处理笺,报办公室主任签署分办意见。 2、拟办。根据分办意见,需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的,由文书科分送相关秘书,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需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办理的,由文书科分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并登记。原则上,中央和省、地的下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上向下的顺序,呈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各县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平行文及市直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的上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下向上的顺序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 3、催办。相关科室应跟踪做好中间反馈工作,及时催促承办单位办理公文。超过办理期限仍未反馈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4、办结。对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转入其它工作程序,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的来文,可作办结处理。处理难度较大,且在一个时期内无法办毕的来文事项,可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后作暂存处理。 5、公文办理期限。对上级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对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节假日顺延,下同),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事项,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说明来文的办理情况;对一些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的请示,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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