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青年商会 |
释义 | 北京青年商会是由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于2010年6月27日正式成立。 会徽北京青年商会会徽设计以绿色为主色调,简洁大方,寓意北京青年商会是一支朝气蓬勃、活力四射的新生队伍。标志主体从“商”字引申而出,其外形类似于古代商业货币刀币,凸显了商会立足经济发展的定位。 会徽标识外围的梯形设计源于中国古长城的横断面,寓意商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充分依托会员,脚踏实地的开展各项工作。标识中的圆形寓意天圆与和谐,字体中的图形选用一对手牵手的飞天人形,象征着商会会员团结携手,共同发展。中英文名称的结合,充分彰显商会国际魅力。 会员商会首届会员近700人,平均年龄为38.4岁,其中大学以上学历占87.8%。会员来源广泛,会员企业共涉及金融投资、文化创意、高新科技、现代制造、物流运输、餐饮服务、建筑地产等19个大的行业领域,特别是高新科技、金融投资领域占比较高,达31.8%。大多数会员企业层次较高,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作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和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科技创新、信息交流与资源整合的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不断壮大。北京青年商会将充分发挥北京市作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世界城市的资源聚集优势,致力于打造国际化交流平台,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会员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开展“政府直通车”服务、“营销联盟”服务、“产学联盟”服务、“公益联盟”服务和“人文关怀”服务等业务,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社会四个层面,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为会员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为会员全面参与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和推进世界城市建设、提升会员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贡献力量。 机构发展北京是祖国的首都,是国家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的中心,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和资源优势,这为北京青年商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商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青年组织和青年群体的优势,凝聚商界青年才俊,为“三个北京”建设做出贡献;整合商会资源,服务会员和首都青少年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积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为此,北京青年商会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产学联盟”。发挥北京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科技与经济资源丰富的优势,在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搭建项目资金、人力资源、科研成果等共享平台,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二)建立“营销联盟”。在商会内部营造互惠共赢的良好氛围,制定营销联盟规划,搭建操作平台,建立运行机制,并通过“优质京货”推介等形式,树立会员企业良好品牌形象。 (三)开展经贸考察活动。主动分析市场需求,组织会员18区县行,举办商贸推介会,支持会员企业在区县投资、合作,服务区县经济发展;适时组织会员开展国内、海外考察活动,立足北京,辐射全国,走向世界。 (四)创办“青商学院”。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合作,以专题讲座、政策研讨、传统文化研习等形式,加强青年企业家学习;同时在会员间开展读书会、研讨会、参观交流等活动,深化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 (五)建立“政府直通车”。搭建政府与企业间深度交流的平台,定期开展青商对话活动,畅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渠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政府及时了解市场信息科学决策,使企业更好理解政策并服务于可持续发展。 (六)发表“行业报告”。按行业类别形成“行业报告”,及时反映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行业规范提供可参考依据,为会员企业发展优化政策环境。 (七)选树青年才俊。按照复合型、高层次、国际化的要求制定青年商界才俊评价标准,定期开展“京商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展示会员风采,树立青年人学习榜样。 (八)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争做行业自律模范,以实际行动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行业新风。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维护商会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机制,并通过组织开展日常法律咨询、法律维权热点问题讲座和对有需求的会员进行专项法律维权等活动,服务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十)建立公益投资基金。商会将推动社会化项目运作,争做社会企业家,构建社会化项目平台机制,运用非营利性的民办公助模式,建立公益投资基金,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社会问题。经6月27日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青少年成长公益基金”。 ——设立“青商奖学金”,每年筹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并优先为他们提供就业见习基地和工作岗位。 ——设立“青商助学金”,每年筹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北京贫困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设立“青商农民工子弟关爱基金”,每年筹集100万元人民币,为来京务工农民工子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切实帮助,弘扬“以义取利,以利济世”的传统儒商精神。 领导团队会长:严望佳 顾问部部长: 王蓓 事业部部长 : 陈春国 宣传部部长:章凌波 会员部部长:刘洋 学术部部长:张金良 公益部部长:毛大庆 维权部部长 :高超 秘书长:路靖 监事长:王百升 活动拓展营2010年6月25日晚,北京青年商会团队拓展营开班。北京青年商会筹备组各部门负责人、商会会员参加了此次团队拓展营。 首先,负责实施拓展活动的公司负责人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团队拓展的相关情况。团队拓展营的目的是将北京青年商会打造成富有战斗力的新团队。 在分组讨论后,本次开班仪式的精彩展示环节闪亮登场。各队的队名各具特色,“红一军”、“第一军”、“新四军”等队名充分展示商会成员爱党奉献的精神品质。“神州跃起”等队名则体现了会员积极拼搏、奋勇向上的精神品质。 各队在展示环节中均表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精彩的展示赢得了会员们的阵阵掌声。由北京青年商会筹备组相关负责人及顾问组成的“红一军”,在队长爱家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王蓓女士的带领下,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展示中。他们以“扛好旗、拿第一”作为队训,充分体现了北京青年商会筹备组紧密依托青年组织和青年群体的优势,为会员搭建新的沟通平台,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贡献力量的决心。 6月26日晚上,北京青年商会团队拓展营落下帷幕。各团队在今天的素质拓展营中表现出良好的精神状态,体现了商会会员特有的朝气与活力。 团队拓展营以素质拓展项目为主。各队在团队拓展训练中,体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执行力。在拓展过程中,无论是背摔、驿站传书还是天梯,学员们纷纷为拓展中的同伴加油鼓劲。响亮的口号,朗朗上口的队歌,体现出北京青年商会会员奋发向上、勇往直前的精神品质。下午进行的“鼓动人心”拓展项目,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该项目主要考察团队的合理分工与职责细化。晚上,本次团队拓展营活动在愉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通过一天半的团队拓展营活动,会员之间的团队凝聚力和认同感进一步增强。此次,北京青年商会团队拓展营以“团队相识、团队融合、团队凝聚”为主线,凝聚青年人才,使大家迅速认同文化形成新团队。通过各种拓展活动的体验,增进会员间的情感交流,加强联谊,体现商会的人文关怀。 亲子夏令营2010年8月6日—8日 章程北京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青年商会(简称青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Y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打造国际化交流平台,团结和凝聚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优秀青年管理人才,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企业工作部(地点为北京北四环中路奥运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争做行业自律模范。 (二)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政策解读等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管理、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培训、研讨及联谊等活动,提升会员综合素质、增强会员间情感联系,增进商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五)加强同国内国际其他青年商会、经贸组织等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开展经贸考察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的原则,建立经济实体机构,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七)加强文化引导,开展京商文化研究,弘扬和传播京商文化。 (八)开展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活动,培养青年经济管理人才,营造良好的青年成长环境。 (九)鼓励会员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会员企业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体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关心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 (五)原则上入会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经济社团组织、商会和企业家协会等,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 (三)会长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四)秘书处发入会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组织结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监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一)、(三)、(七)、(九)、(十一)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主要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 (二)研究提出会员准入意见; (三)就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指导秘书处等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行业类别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一)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二)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一名,由本会副秘书长兼任; (三)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协助主任委员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四)撰写年度行业研究报告; (五)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开展沟通交流; (六)承担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品质良好;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兼任各职能部门的部长,领导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和执行会长授权,行使具体职责;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兼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行使经费收支与日常管理职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七)参与会长办公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兼任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参与会长办公会;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会顾问的主要职权是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检查机构,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会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约、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闭会期间由监事长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独立,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基金;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员会费按年缴纳,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60%用于服务会员,20%用于社会公益和本会事业发展,20%用于本会日常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报告由理事会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制,由秘书处编制预算报告,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现金与票据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并遵守本会拟定的《现金与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加入北京青年商会全体会员。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青年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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