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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随着北京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动物诊疗行业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动物医院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自己的行业组织来规范小动物诊疗市场,构建执业兽医、政府主管部门、动物主人之间交流的平台,通过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促进小动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执业兽医的服务质量。在这样的基础上,2000年6月由北京爱康动物医院、北京博爱动物医院、北京伴侣动物医院、北京观赏动物医院、北京市朝阳兽医站动物医院、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北京怡亚动物医院等的倡议下召开了第一次行业的联谊活动,在会议上大家商定了在协会没有成立之前,以北京市动物医院院长联谊会的形式开展活动。此项倡议得到了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的大力支持,在2002年7月在原筹备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了当时的北京小动物兽医师协会筹备委员会,当时的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站长祝俊杰担任协会理事长,北京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郭亚明担任协会秘书长,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医政药政科科长刘天增担任协会监事长,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教授夏兆飞担任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高级兽医师潘庆山担任协会副理事长。

在此之后,由于工作安排的原因在2003年经协会筹委会讨论通过,祝俊杰不再担任协会理事长,决定由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教授夏兆飞担任北京小动物兽医师协会理事长主抓全面工作,增设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研究员田克恭担任协会副秘书长,增设北京伴侣动物医院院长刘朗担任协会副理事长主抓协会的组织工作及供应商的联络工作,增设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教授施振声担任协会副理事长主抓协会的外事联络工作,增设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教授林德贵担任协会副理事长主抓专家委员会工作,增设北京观赏动物医院院长凌凤俊担任协会副理事长主抓动物医院院长联谊会工作,并由协会原副理事长潘庆山主抓继续教育工作。在2004年6月北京小动物兽医师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小动物兽医师协会,并确定我们协会的英文缩写为BJSAVA,并设立协会的永久标识图案,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在2005年协会更名为北京宠物医师协会,并增设北京芭比堂动物医院院长董轶担任协会副理事长协助开展协会外事活动,增设北京观赏动物医院副院长田海燕担任协会副秘书长。

北京小动物兽医师协会在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的支持下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医德教育、职业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协会为此组建了考核鉴定工作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协会内部的人员鉴定考核等技术方面工作。协会还同时组织了多次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北京市每月一次的动物医院院长联谊会,在动物医院管理方面,医师技术水平交流,政策法规宣传,行业自律方面也开展了很多工作,促进了北京市动物医院的协调健康发展。但是协会申请由于某种特定意识原因而导致协会迟迟得不到批准,直到在2007年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领导在多方面协调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了北京市农业局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从而获得了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的审批,才使得协会最终成立。为了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协会正式命名为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并在原协会基础上确定协会理事长由刘朗担任,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培训发展科科长薛水玲担任协会秘书长,增设宋楠为协会副秘书长,协会监事长由北京观赏动物医院副院长张焱担任,监事分别由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副教授刘钟杰和谢富强担任,而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教授林德贵由于协会交叉的原因不再担任协会副理事长。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的建立有着非常鲜明的个性,第一是具有自发性,协会是由执业兽医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一团体代表了小动物诊疗行业和执业兽医的利益。

第二是是中介性,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在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企业和动物主人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但它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也不采用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活动,而是以服务于会员和本行业为根本宗旨。

第三是是非营利性,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不是经济实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原则是统筹而不偏爱、指导而不干预,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服务而不争利。

第四是具有自律性,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为了实现其目标,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

第五是专业性,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的组建以兽医专业为基础,成员绝大多数都是执业兽医,工作任务也是以促进小动物诊疗行业发展为目标或宗旨。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的基本职责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主要宗旨是提高执业兽医的技术水平,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国内外小动物诊疗行业的技术交流,强化行业自律与合作。成立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既是与国际接轨,也是对执业兽医职业的尊重,是首都小动物诊疗行业领先于国内其它省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未来赋予我们重任,我们将不懈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MALL ANIMAL VETERINARIAN ASSOCIATION (BJSAV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动物医院和从事小动物疾病诊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

协调、咨询、服务、桥梁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动物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农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甲15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协调和推动小动物诊疗行业和相关行业的改革、发展;

(二) 调查研究国内外小动物诊疗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及时反映行业动态、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 制定和实施小动物诊疗行业和相关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

体利益;

(五)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六) 向会员介绍优质可靠的与小动物诊疗、保健相关的药品、器械等;

(七) 组织开展行业内经验技术交流,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快速传递国内外与小动物医疗相关的情报、信息;

(八) 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九) 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团体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团体会员:

1)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动物医院

2)经国家行政机构批准的动物诊所

2、个人会员:

1)取得北京市执业宠物医师证书

2)取得北京市执业宠物医师助理证书

(四) 爱护动物,遵守宠物医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 每年按本团体有关规定,参加宠物医师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核准其入会资格;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结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程 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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