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西餐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西餐业协会(Beijing Western Food Association,缩写BWFA)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京民 社证字第0011356号,协会代码50031355-6),是我国唯一的一家独立法人资格的西餐行业协会,协会业务指导为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西餐业协会是由从事西餐、外国风味餐饮业经营、管理、烹饪、教学、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厨师、专家、学者、经营管理者等联合起来,共同组建而成。 北京西餐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细化的产物,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包括了除中餐以外各国风味的正餐、休闲餐、便餐、快餐、咖啡、酒吧、西点、面包、冰点,以及洋酒、调味品、厨房设备、餐具等,集权威性、专业性、学术性为一体。 协会以规范业内企业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适应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企业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实现行业内的自律管理。包括制定行规、行业评比、技能评比、从业培训、资格确认等。为会员提供信息沟通平台,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产业政策,协助推广新技术,促进企业与海内外同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系,实现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市场氛围。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西餐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Western Food Association,缩写BWFA)简称“北京西餐协”。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西餐业经营、管理、烹饪、教学以及理论和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是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目的,尊重会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为独立法人提供服务、指导、协调、维权,并起到促进北京西餐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团结我市广大从事西餐业经营的同仁,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北京西餐业的发展与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事商务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举办各类西餐文化活动,组织创名店、名师、名品的推广活动,组织各种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交流、学习等活动,促进企业进步。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西餐烹饪比赛,组织西餐烹饪理论与文化的研究。 (三)配合组织、承办相关产品和设备的展示、展评活动。 (四)参与行业职工技术等级评定和北京西餐专业的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推荐有关认定工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大力宣传西餐食品营养知识,倡导人们科学用餐。 (五)了解会员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政府与市场间的中介作用。 (六)代表行业或企业反映涉及行业和企业利益的政策、法规、管理条例制定或实施中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行业代言人的作用。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帮助企业掌握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在合法经营中的利益。 (九)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消费者的权益为目标,以提高服务质量为重点,积极协调和推动西餐业的发展。 (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利用行业的行规、行约,实现行业自律,维护行业良好的形象,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一)收集、了解和掌握西餐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动向,研究新问题。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为企业提供与西餐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所有会员为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本市西餐业以及与西餐业相关的企业;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西餐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顾问。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获得本会会刊、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者受到国家刑法制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二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采用聘任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有效,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西餐业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西餐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会长应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不在协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提名本会顾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征求意见.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会职责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一)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资助和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三十九条 由北京西餐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Western Food Association 缩写BWFA在上方艺术造型与动感飘带造型中含英文Beijing Western Food Association字样底方为小方格含中文北京西业协会字样所组成本会会徽。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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