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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渔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市渔业协会主要由北京市及周边地区从事渔业养殖、观赏鱼养殖、休闲渔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监督检测、信息咨询、科研推广、投入品及为渔业行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共同发起的,是集渔业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推广等为一体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部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北京市渔业协会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信息、技术、贸易、培训、委托等服务手段,为我市渔业产前、产中和产后链条中的各参会单位及个人会员服务,促进我市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渔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管理部门为北京市民政局。

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2区23号楼1603。

邮政编码:100077

组织机构

协会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协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办公室、培训部、财务部开展工作。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渔业协会 BEIJING FISHERY ASSOCIATION (BF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由北京市及周边地区从事渔业养殖、观赏鱼养殖、休闲渔业、竞技垂钓、水生动物繁衍、救治、展演、渔业生产加工、经营利用、信息咨询、科研推广、鱼饲料、鱼饵及相关添加剂生产销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为渔业行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共同发起的,是集渔业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利用、科研推广等为一体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跨部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规范,通过信息、技术、贸易、培训、委托等服务手段,为我市渔业生产、发展的各会员单位服务,促进我市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管理部门为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本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2区23楼1603。

第五条、 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技术服务

1、积极开展渔业养殖、观赏鱼养殖、休闲渔业、竞技垂钓、水生动物繁衍、救治、展演、渔业生产加工、经营利用、信息咨询、科研推广、鱼饲料、鱼饵及添加剂生产销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为渔业行业服务等各环节的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工作;

2、开展有关技术的联合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信息服务

1、由本协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咨询机构,负责收集、发布信息,沟通行业间的关系;

2、向参会单位宣传国家渔业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利于参会单位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方针;

3、为我市渔业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4、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贸易服务

1、利用北京市渔业科研优势,将我市建成优质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

2、协会统一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参会单位达标产品经本协会授权机构批准可使用此商标。

3、成立渔业行业相关经济实体,为协会会员贸易活动提供便利平台。

(四)委托服务

1、接受会员委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接受政府或会员的委托,参与水产品品质标准的制定与质量裁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单位会员

凡从事渔业养殖、观赏鱼养殖、竞技垂钓、水生动物展演、渔业生产加工、监督检测、信息咨询、科研推广、渔饵及渔饵添加剂生产销售利用、其他投入品及为渔业行业服务等相关单位以及学术团体,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2、个人会员

渔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有中等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科研、推广、生产、加工、销售、利用、监督检测方面的科研人员,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的专业人员,以及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可以个人的名义参加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具有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2、享受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利用和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3、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各项活动;

4、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5、按协会要求定期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最新研究成果;

6、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7、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程序

1、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充分酝酿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2、退会程序:

(1)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退回会员证书;

(2)不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损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或有违背本协会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3)触犯国家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其会籍自动取消;

(4)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对予以除名或自动退会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4、凡是被除名的会员,从被开除时计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或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重要决议;

5、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2、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监督和审查协会经费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确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聘请关心我国渔业生产、加工的领导同志和资深专家为本协会的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需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终止程序:本协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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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