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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充分落实北京市“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指示精神,迎接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更好的为海淀区停车行业服务而成立的。在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牵头指导下,在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竞业达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单位和广大停车服务行业经营者的倡导和支持下,几经酝酿、精心筹备,于2006年11月28日完成了协会的登记成立工作。

协会是由在海淀区从事停车服务行业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机构,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协会的成立,对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积极推进企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管理、经营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协会通过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开展停车场年检、备案等资质的审查,建立停车场联合检查机制、实施行业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提供停车场经营、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建立良好的停车秩序。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Haidian Parking Servic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P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杨俊英、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竞业达智能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政府与经营者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为指导,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推动本地区停车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会员单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其内外关系,维护本行业和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提高管理、技术、经营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

第四条 执行各级政府停车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加强停车服务行业自律,对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咨询、服务,维护海淀区从事停车服务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海淀区停车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协会登记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海淀区政府第二办公区北区101房间。

第二章 发起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 发起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杨俊英 货币 5万 50%

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万 10%

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万 10%

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万 10%

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1万 10%

北京竞业达智能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1万 10%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 承担政府委托的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工作;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制定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倡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受理会员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的,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必要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四) 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会员和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活动,维护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促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 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对会员开展停车场相关业务的指导,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等中介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学习,组织相关的产品推介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扩大本协会的对外影响。

(七) 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建设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

(八) 开展行业资质和信誉的检评活动。

(九) 按有关规定和协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

(十)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是在北京市海淀区从事停车服务行业的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营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注册的各类停车场的专营或兼营企业和从事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设施设备制造业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获半数以上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关于停车服务行业奖励机制的各项评选,如“年度十佳服务规范停车场”、“年度十佳停车服务标兵”等。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 要求本协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八) 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工作;

(十一) 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一)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三名监事组成。

(二) 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出席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三)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2、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遵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3、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5、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协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协会开展工作,及时处置协会日常的急、重事务,由本协会秘书长兼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定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六)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代表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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