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动承担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我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 建设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文化旅游景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学校和科研机构、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地震局和区县科委协助市地震局和市科委开展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审核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有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固定的科普宣传及示范防震减灾科学内容的场所,具有普及与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内容的设施和器材,配备书籍、展板、互动展品、多媒体等手段。 第六条 有具有丰富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兼)职讲解员,并具备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接待和辅导人员。 第七条 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基地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九条 所属主管单位的领导应重视科普工作,能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内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条 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能根据计划或防震减灾科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有关科普内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能够收集到比较丰富的科普教育资料和内容,具有一定的防震减灾特色,针对性强、易被公众接受。 第十二条 制定了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教育工作计划,并能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科技、文化、博物馆类场馆和旅游、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原则上不少于250天。 各类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和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等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原则上不少于20天。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 “科技活动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期间,应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应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定期合作开展相应的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 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其他媒体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申报与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报告; (二)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请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资格材料; (四)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本区县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县地震局核实申报材料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县科委同意后,报市地震局; (三)市地震局和市科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评审会,请专家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经审定批准的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证书》,授予“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按要求向北京市地震局报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委将不定期地对已授牌的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和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工作条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基本要求运行的,将视情况取消北京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震局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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