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
释义 |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本地区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订本地区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综合平衡本地区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镇、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本地区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确定本地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本地区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本地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四、管理本地区公共支出,负责财政筹融资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办理和监督本地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本地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六、拟订本地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指导、监管财产评估业务。 七、负责管理、指导本区的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八、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拟订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九、负责本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调查、测算和实施;拟订彩票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彩票的发行;管理有关政府基金。 十、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地区的贷款业务;对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 十一、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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