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虞犯少年 |
释义 | § 简介 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少年虞犯行为包括:一、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二、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三、经常逃学逃家者,四、参加不良组织者,五、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者,六、有违警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者,七、吸食或施打烟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据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虞犯行为之处理,系以管训事件程序,得宣告管训处分。它有:一、训诫,二、交付保护管束,三、令人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 相关条目 少年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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