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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教育附加税
释义

教育附加税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财政部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要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此前的税收中一直有“教育费附加”,该税费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征收率为3%。

以下是财政部公告原文:

财综函〔2011〕57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三、你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并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报我部备案。

此复。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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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5: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