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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是在北京市建委指导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协会会员主要包括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市政路桥集团、北京住总集团联合发起的;目前有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八局、中铁建设集团、中铁十六局、中国新兴建总、中国新兴保信、航空港建设、北京韩建集团、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北京房地集团等著名建筑企业集团,以及各省市进京大型劳务企业。

协会发挥“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的职能,为进入首都建筑市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建筑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评优评奖、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人才和施工队伍招聘、信息咨询、调查研究和企业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培训考察,举办专题论坛,编辑专业书刊,为会员企业和合作单位的横向交流、相互合作、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CIH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住总集团、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中关村建设集团、中建一局集团、北京城乡集团、中国新兴建总、中铁建设集团、航空港建设集团等京城及全国著名建筑集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会宗旨是“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政府”。反映会员的共同意愿,坚持会员共有、自我管理、民主办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本协会的办会理念是“以行业发展需求和会员需要为工作导向,以高质量和高效率的专业工作水平和优良服务为基础,在政府和会员间发挥本协会在建筑业人力资源领域中‘组织、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的行业协会职能”。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建委的领导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劳务分包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信用考核评价工作。制订外施企业信用考评标准和外施队伍劳务作业等级及优秀队伍的评比标准,协助政府部门对从事建筑业的外施企业和外施队伍统一进行业绩考评和信用定级,通过行业自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规范首都建筑市场。

(二)组织开展建筑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建筑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编制、培训工作实施、培训工作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通过考核建立行业的人力资源库,为规范行业用工和为施工企业提供充足的、优秀及合格的人力资源发挥协调和引导作用。

(四)举办高、中、低不同层次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和成建制队伍招聘洽谈会,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五)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执业资格、岗位技能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对首都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务管理人员、优秀务工人员、劳务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队,开展评优评奖和宣传表彰活动。

(七)开展建筑行业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协会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举办建筑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招聘、劳动法规等方面的研讨活动。举办专题论坛和经验交流会,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各类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开展各种专题调研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编辑专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定期发布工作简报,为会员企业和社会单位横向交流、信息发布构建服务平台。

(九)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业务咨询服务及员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本协会完成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只吸收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范围:

1、建筑施工、市政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总承包企业和各类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监理公司;

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4、大、中型建材生产、销售公司;

5、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院校;

6、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有合法营业资格,企业信誉良好,在建设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办理入会手续并履行义务的会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获得本协会定期提供《建设人才》杂志、工作简报、调查研究报告和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自愿入会,自主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普通会员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尊重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行业管理标准、考评方案和实施方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的大型活动是否举办;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协会专业,有协调策划能力,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威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协会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可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之外的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得法律或财会知识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本协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采购服务拨款或承接政府委托任务收取的费用;

(四)信息咨询、专业咨询、专业研究成果转让和专业技术服务收费;

(五)由建筑业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六)组织展览、洽谈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七)出版刊物、书籍、音像资料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八)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协会财务审计制度。

(一) 协会每年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12号楼院北辰培训中心四层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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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