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服务贸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服务贸易协会是由驻北京的30余家专业协会与企业共同发起的旨在促进北京服务贸易发展的社团法人机构。协会会员囊括商业服务、通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教育、环保、金融、卫生相关及社会服务、旅游、娱乐文化体育服务、运输等服务行业的各个领域。 北京服务贸易协会在内旨在搭建政府与企业间沟通桥梁,反映企业诉求;深入研究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现状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宣传国家及北京市鼓励服务贸易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企业充分利用;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服务贸易行为,进行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等。在外旨在积极对外宣传北京企业的实力;为企业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与各国服务业协会合作,致力于减少国际间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北京服务贸易协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Trade in Services 缩写为:BAFTS 第二条 本会由服务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司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促进北京服务贸易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衔接国内与国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共同应对风险,树立整体品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为北京外经贸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沟通政府与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协助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及北京市鼓励服务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 积极对外宣传北京企业的实力,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塑造北京服务贸易的整体品牌形象; (三)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四) 拓展对外渠道,加强对外交流管理,与境内外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和定期交流机制,为企业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五) 组织企业参加重要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展览会、交易会,举办推介会、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六)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七)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服务贸易行为,进行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 (八) 建设门户网站,搭建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九) 承接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十) 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一) 为境外企业提供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法律咨询,决策顾问服务,并作前期市场调研; (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 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三) 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四) 会员代表应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所在的团体或单位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五) 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商务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会费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 社会捐赠或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一) 宣传、广告费用; (二) 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 (三) 秘书处办公费用; (四) 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五) 业务往来接待费; (六) 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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