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动物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北京动物学会历史 1980年—2009年理事会情况简介 学会宗旨 工作内容)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学会简介北京动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北京动物学会历史北京动物学会于1951年成立,文革期间中断活动,文革前档案遗失,第三届以前资料不祥,1980年恢复活动。目前学会下设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宣传工作委员会、青年人才工作委员会、教学培训工作委员会、科学考察与咨询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北京动物学会挂靠在北京自然博物馆。文化大革命中学会活动中断,有些资料无法查找。1980年后北京动物学会恢复活动。 1980年—2009年理事会情况简介第四届理事长:王平 第五、六届理事长:钱燕文 第七、八届理事长:冯祚建 第九届理事长:左明雪 学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工作内容(一) 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 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 第二条 北京动物学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126号。邮政编码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 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 者。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会员。 (1)个人会员 1.从事动物学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大、中、小学生生物、自然等学科的教师。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动物学的管理工作者;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者。 (二)团体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 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会二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理事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即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举办各种科研、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l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开展学术活动; (六)决定深地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是在学术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若未达到半数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对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专职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秘书长为兼职时,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须延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先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成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学、企事业代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为本届理事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的70%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30%用于本会 的日常管理,本会管理分别建帐。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市科协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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