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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释义

职能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自2005年8月成立以来,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发展迅猛,现有会员企业1100多家,是中国省、直辖市级安防会员企业最多的协会。

机构发展

协会下设七个职能部门即办公室、行业发展部、技术交流部、培训部、专家委员会、职业培训学校、《北京安防》编辑部。

一、办公室职能: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协会理事会、工作总结部署会;负责协会对外工作接待,解答入会、办理资质等事项;负责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和督促执行,负责内部工作秩序运行。

二、行业发展部职能: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意愿和诉求,协调会员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技术交流部职能:开展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培训部职能:开展安防技术专业培训、安防监控室值机员培训,负责安防企业资质评定、工程技术人员考前辅导培训。

五、专家委员会职能:研究制定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组织企业实施安全防范科技项目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承接安防工程项目标书制定、技术评价、验收、督导;对安防产品认证及市场准入等业务的咨询服务;推进建立行业认证、评定和企业信用制度,开展企业和社会用户的高端培训及行业技术咨询。

六、北京安全防范职业培训学校职能:承担国家安防行业新职业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的等级培训。面对京内外的待就业群体和大中专、职高应届毕业生走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北京安防》刊物2006年创刊,宗旨是:传播行业先进理念,推介最新安防产品,宣传安防社会成效。刊物为月刊,面向中央、北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企业、安防专家,外埠政府主管部门和重点安防企业以及有需求的业内人士发放。

负责运行北京安防行业协会网站;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运行北京保安网网站。

主持活动

★专家咨询

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安防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制作、方案审核、竣工验收、项目评估、工程督导。

为安全防范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提供论证、审核、咨询服务。

指导和代理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前期保护方式咨询,专利检索,申请文件的撰写、与专利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配合政府立项并制定安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专业培训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职业培训

面向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实施、及其效能评估与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的人员。职业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职业证书。

公安民警、保卫人员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帮助公安民警、保卫人员掌握与安全防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掌握安全防范基本理论和安全技术防范基础知识,知晓如何进行安全技术防范检查,提高理论水平和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掌握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掌握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验收规则,掌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监管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管理水平。

安防监控室值机员专业培训

使安防监控室值机员掌握与安全防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密知识,掌握安全防范基本理论和安全防范技术基础知识,提高理论水平;

使安防设备值机员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三大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提高系统维护能力;

使安防设备值机员熟悉岗位要求、工作方法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增强工作责任心;

使安防设备值机员熟练掌握安全防范设备的操作要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防企业资质评定

组织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专业考试。

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组织专家审定评审结论。

审核评审结论。

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

★技术交流

会展组织服务

国内外新产品推介、展示活动组织服务

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交流组织服务

行业发展论坛的组织服务

组团参加国内外产品、技术考察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为会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市安防行业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切实起到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队伍,努力把本会打造成我市一流的行业组织,为首都的“科技创安”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4)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5)积极参与国家、北京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6)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防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7)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8)组织安防职业培训和安防技术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社会安防工作水平。

(9)出版行业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10)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11)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团体会员指符合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入会的统称为团体会员。

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包括海外知名人士)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有关要人、名人。

第八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

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

常务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

副理事长单位:在行业内及相关领域具有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或重大影响,符合本会制定的入会条件。

团体会员符合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单位条件的,可越级申请。

第九条 团体会员申请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需经理事会通过批准。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网上填写“入会申请填报表”;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及由单位法人或社团负责人签字的“入会申请表”;

(3)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4)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2)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参加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对申请提格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团体会员进行表决;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参加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员

高煜,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党员,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人大代表。高煜同志1977年3月参加工作,1982年调入北京市公安局工作,曾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政委,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局长。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工作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授予嘉奖,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现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客座教授。

刘松,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党员,大学毕业,中央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

1969年参加工作,1979年进入北京市公安局十处工作,曾任副科长,指导员,副处长,政委兼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局长兼党委书记。

工作期间,1994被公安部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被北京市公安局授予嘉奖两次,先进工作者三次。杨定江,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党员, 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电子科学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1984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信产部第十一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红外材料器材研究部副主任、主任、所长助理兼科技处处长、副所长。现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所长兼党委副书记、北京奥特维科技开发总公司董事长。陈朝武,女,1956年1月出生,汉族,党员,1982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员。

1975年2月参加工作,现任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副所长、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栗萍,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党员,大专文化,北京法律业余大学法律专业。

1970年参加工作,1979年进入北京市公安局经保处工作,曾任办公室副科长、副主任,内保局办公室主任。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处级调研员。

北京市公安局多次授予嘉奖,荣立集体二等功二次,个人三等功一次,荣获2006年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杨连生,男,汉族,195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1969年入伍,历任技师、正营职装备助理、战勤参谋,1987年1月转入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处长、正处级调研员。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四次,多次受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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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