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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为传送关爱,抚慰警心,弘扬正气,激励斗志,北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为规范基金和筹集和使用管理,2011年3月23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发〔2011〕10号印发《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特殊,与其他职业相比,风险更高,压力更大。为传送关爱,抚慰警心,弘扬正气,激励斗志,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和筹集和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补助对象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抚恤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和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可兼)。职责为:

(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二)对基金的筹集发放、管理使用等事项做出决定。

(三)修订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委员会在市委政法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分管政法队伍建设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市财政拨款500万元作原始基金,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款。

第五条 基金项目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

(四)革命烈士亲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亲属,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

第六条 基金补助对象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对象为其遗属,并按如下原则发放:

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既无父母(抚养人)又无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对象为已确定伤残等级并住院治疗的人民警察本人。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对象为其本人。

(四)革命烈士亲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亲属,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对象为因疾病、自然灾害、人为伤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困难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弟妹。

已享受《北海市本级政法干警生活困难特别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北政法发〔2008〕17号)救助的对象不得同时享受本基金救助。

第七条 基金各项补助方式、标准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标准,一次性发给,标准为:革命烈士10万元,因公牺牲5万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标准。

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个人自付部分的按实际费用发给;因伤持续治疗的,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标准为:十级按30%,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5%。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标准按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发给补助。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警察亲属困难程度审批,一次性发给,分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次,分别为:1000—5000元;6000—10000元;11000—20000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基金救助对象除个人购买商业险种外,享有其它救助金的(如单位统一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救助标准需扣除所得救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警察为北海市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合浦县参照执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为《公安机关人民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定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等次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所指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和抚养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长大的抚养人;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再婚时配偶带来共同生活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其中,子女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弟妹须系人民警察供养或生前供养、并且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的,方可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采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专门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二)基金除了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和经营管理企业,不得购买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审计一次,向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公布;公安部门应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和步骤

基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发放,程序为:

(一)人民警察或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申报。

(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四)公安机关内部公示。

(五)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基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金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捐款的接收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并登记造册,于当月将所得捐款存入基金账户。

(二)接受捐款时,应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款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款协议。接受捐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三)捐赠人有权查询所捐款的使用情况,对于捐赠人的相关查询,应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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