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法,即保险合同法,这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狭义上的保险法一般仅指保险合同法。
在编制上,保险合同法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于民商法典中;二是规定于单行法规中。规定于民商法典中有原苏联、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规定于单行法规中的有我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美国等国。
各国保险合同法繁简不一。但是,它们所规定的内容的范围大体上都差不多,都是关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我国的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保险法典。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66条),用57个条款,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