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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定市北市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保定市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学籍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分工

第二条:各小学学籍由学校派专人管理,要有一名校长级领导负责,各校学籍管理工作一律使用微机管理。

三、招生

第三条:小学招生,由区普教科划片,一律实行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按片、免试入学的办法。未经普教科同意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

四、注册

第四条:小学一年级收新生,入学后,各小学要按户籍如实填写小学一年级新生花名册,并建立学籍档案和填写《小学生学籍手册》,于9月中旬将新生花名册、软盘上报普教科。

新生入学后,各校组织新生如实填写《小学生学籍手册》(一式一份,学校存)。

第五条:入学新生学籍号的编排。小学学籍号采用九位数字,第一、二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为区代码(北市区为02);第五、六位为学校代码;第七、八、九位为学生顺序号,从001号起依次顺延(各校代码表附后)。

中学学籍号采用九位数字,第一、二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为区代码(保定市统一使用01);第五、六位为学校代码;第七、八、九位为学生顺序号,从001号起依次顺延(各校代码表附后)。

学校代码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变动,须报文教局审定。

学籍号必须保证一人一号,不得重号或空号。

五、转学

第六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办理转学须持有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学生档案(转学证、学生档案均要有原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专用章,跨省市转学的还要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专用章)和转入校的接收证明。区各中小学转学由区普教科审批,(以下复学、休学、借读、毕业审批同此)。

六、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在校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开具休学证明,持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药费单据、学生档案到区文教局普教科审批备案,休学期为一年。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文教局普教科审批备案。

七、退学

第十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要做好家访工作,劝其复学。劝阻无效者,报乡政府,依《义务教育法》强制复学,并报文教局备案。

八、留级

第十一条:我区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取消留级,区内各中小学不准留级。

九、借读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困难者。

在我区借读的学生因不属正式学生,不办学籍,因特殊原因须入学籍者,须经区文教局普教科批准。在外地借读的学生须在取得本地学籍后,经区文教局批准方能到外地借读,转回户口所在地时,由原借读学校开具借读期间学习成绩单圾操行评语,交原学校存档,并到区文教局备案。

十、考核

第十三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成绩考核主要是了解学生理解、掌握、运用所学各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好各门功课,巩固学习成果。同时通过考核了解教与学方面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验和劳动实践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每学期可进行期末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要随时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手册和成绩单,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或学年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操行评语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精神,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并身体力行。

十一、毕、结业

第十七条:在籍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及格,体育达标,由学校填写毕业证书,报区文教局审核后加盖“保定市北市区文教局学籍管理钢印”。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不符合毕业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十二、奖励

第十九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表并存入档案。

十三、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办理休学、复学、转学、留级、退学等手续,一律在每周一到区文教局普教科办理。学籍变动情况要在学生档案相应栏目中注明。不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休学、复学、转学、留级等有关手续的学生,一律按原学籍对待。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要在事发后一个月内由学校出信到区文教局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的,要写出一式两份情况报告,于注销学籍时一并报区文教局备案。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文教局普教科负责解释。

附:

1、各中、小学学生数据库格式。

2、各中、小学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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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6: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