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工作宗旨是: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安徽保险业健康发展。 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外地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宣传:整和资源,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协会章程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engbu,缩写为IAB)。在蚌埠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根据新《保险法》规定,由蚌埠市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蚌埠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安徽保险监管局、蚌埠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蚌埠市淮河西路淮滨一号楼(六朝春)二楼。 第二章职权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权范围: (一)组织制定全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以及行业技术标准。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三)根据自律公约,约束和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调 会员之间的关系。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咨询、投诉,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行业向安徽 保监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五)促进蚌埠市保险业同省内外乃至国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加强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 (七)接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八条所有经安徽保险监管局批准,并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应按照新《保险法》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经安徽保险监管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中介代理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则及时向社会公告。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协会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兔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并经蚌埠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中介代理保险机构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召集或主持。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从事保险的干部,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在任期内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须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蚌埠市民政局核准登记。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如因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召集、主持产险或寿险总经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市场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和建议理事会罢免秘书长事宜。 第三十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召集、主持产险或寿险总经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市场问题; 3、建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副会长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2名以上副会长建议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行业电子化考务工作; (六)建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按照财务规定,管理使用会费; (八)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重 大会费开支计划; (九)完成安徽保监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编制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蚌埠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安徽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蚌埠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保监局和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件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修订后经 2011年 5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蚌埠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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