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化工大学章程 |
释义 | 《北京化工大学章程》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立北京化工大学的制度基础,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2008年1月22日 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确立北京化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制度基础,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评估,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英文全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BUCT”。 第六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传承文明,寻求真理,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文化繁荣,以加快社会发展为己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倾力发展学生的理解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保护学生与生俱来的天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研究型、工程型、管理型及复合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以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际知名研究型大学。 第十条 学校倡导“团结奉献、艰苦奋斗、务实力行、博学创新”的精神,不断增强学校的文化底蕴。 第二章 学校活动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科技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自主调节各类学生招生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和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解决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学生、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创造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 (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实行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扩大)会、校长办公会等集体决策的会议制度,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内部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和职位。 内部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规划、计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学术组织司职人员,受理学术争议,协助选拔、推荐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处理其他学术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教学改革和研究,评定、推荐教学成果。 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委员会在校长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岗位聘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利益,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学院(系)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设学院(系)。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是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五条 学院(系)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 制订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 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 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 设置学院(系)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 聘任与管理学院(系)人员,教育与管理学生; (七) 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院务会(系务会)由学院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等组成。 院务会(系务会)决定学院(系)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系)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学院(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聘任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应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服务机构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和发展国家、部委、地方多层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和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学校支持在校内建立和发展国家、部委、地方科学研究基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和服务机构,提高其运行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图书馆和网络中心是支撑学校发展的文献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 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以教师为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与聘用合同制度相结合的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教职员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对所聘教职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岗位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在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岗位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五)学校规章赋予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文化,培养创新人才。 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惜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 第七章 学生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四)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五)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校内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自主自立、自信达观、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等良好品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收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外部关系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努力促进与外界的沟通、包容、分享与合作,积极参与到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及和平进步事业之中。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鼓励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签订科技合同、共建教学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产学研的结合。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境内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海内外校友与学校的联系,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章 校训 校徽 校歌校庆日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宏德博学、化育天工”。 第七十八条 学校徽章为由江泽民题写校名的长方形金属制证章,教职员工、研究生、本科生的校徽分别以红、桔黄、白为底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之光》,作词王凯传,作曲张丕基。 第八十条 9月15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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