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定、策划及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标,以及落实该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
(二)制定有关落实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各阶段的计划,并监察其执行。
“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三)各政府司长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四)行政公职局局长,由其任秘书长;
(五)行政公职局组织绩效及运作厅厅长,由其任副秘书长;
(六)财政局代表一名;
(七)法务局局长;
(八)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表一名;
(九)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局长;
(十)行政公职局副局长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