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奥尔胡斯公约 |
释义 | 奥尔胡斯公约(有时也翻译为“阿尔胡斯公约”。英文全称为:Convention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fication in Decision-making and Access to Justice in Environmental Matters;简称为:Aarhus Convention; 1998)。 1992年,UNCED发表「里约热内卢宣言」,其中第10项原则为,“环保问题必须由有关心的民众针对各种城市问题积极参与,才能有效解决。国内部分,国民在有害物质、地区环保活动讯息以及公共机关所持有的环境相关讯息方面,都必须能充分取得,并且参与各种决定过程。各国也必须广泛交换相关情报,启发国民,奖励、促进其参与。政府更应协助民众建立寻求赔偿与救济等的完善行政手续,提供民众参与环保维护健康的有效管道。”换言之,为了实现地球可持续发展之理想,国际社会要求各国政府建立完善环保制度,确保各国民众能获得环保相关讯息,并且有充分机会参与环境问题有关事业的决定过程。 欧洲方面为了实现该项原则,由联合国欧洲委员会(UN/ECE)制定奥尔胡斯公约,2001年生效。其条约宗旨在于,为了解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保护人类的环境健康权,有必要将民众获得环保相关情报、参与行政决定过程与司法等措施制度化。当初之所以通过这项条约,某种程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东欧各国民主化,但成为NGO运动之后,后来在特别热心环保工作的北欧各国,更是引起民众热烈回响。于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进一步建立申诉制度,成立“奥尔胡斯公约遵守委员会”,提供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奥尔胡斯公约的政府机构提出正式异议的机会。这项制度于2003年10月23日开始实施,凡是认为各国政府未履行条约的民众与NGO团体,可拟据事例的详细状况,向该遵守委员会提出控诉。虽然该委员会的权限只有对相关国家提出劝告,但在极端不获正面响应情况下,也不排除向奥尔胡斯公约的批准要求国会议。在此情况下,该会议很可能就会对怠忽履行条约义务的国家发出警告或者宣布各种制裁。 另一方面,欧盟确实履行这项条约而发布“情报开放指令”,于2003年2月14日生效。该指令强调,各国政府应强化一般民众取得环保相关讯息的权利(access right),并要求各加盟国政府必须于2005年2月14日之前,根据该指令的精神完成国内相关立法工作,并且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四年之后向欧盟报告该国实施该指令的工作进度与现状。 除了第十原则之外,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高峰会各国政府所达成共识的“实施文件”之中,第119项明列促进第10原则实施的目标,并在“第二文件”(承诺文件)中记载,强调所有签字的国家都愿意促进第10原则的具体实现,并在相关计划上成为工作伙伴(The Partnership for Principle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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