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中心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
释义 |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货币补贴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使用专户,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并监督、指导各县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西秀区、开发区中心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2.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二)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和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其它不应该定为住房面积的。 (三)受理程序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由户主代表申请家庭按照规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初审结果及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并予以登记,复审结果经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最后审核后予以公布。 1.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家庭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须出具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2)申请书及其家庭成员收入和现住房状况证明; (3)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明。 2.登记建档 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结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转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情况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给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 3.调查复核 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复审。经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申述。 4.审批 经市廉租住房建设分配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填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证》。 二、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 对无房的家庭按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进行补贴。对有私房的家庭,核实原私房面积后,按差额补贴至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 2.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和申请家庭登记情况确定当年的具体补贴标准。 3.计算公式 应补贴面积=补贴面积×家庭享受补贴人口-现住房面积 月补贴额=补贴标准×应补贴面积 单人一户者按2人标准补贴,2人户家庭按2.5人标准补贴,3人户(含3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补贴(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按规定进行核减)。每户申请家庭每月最高补贴金额为150元。 三、发放方式 取得《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的家庭,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并报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凭《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和《房屋租赁合同》,待承租人入住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月为:1月、4月、7月、10月。《房屋租赁合同》在当月15日以前签订的,发放一个月补贴;16日以后签订的,发放半个月租金。 四、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如数退还; 2.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规定标准的; 3.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 4.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居住的; 6.将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领取《安顺市租赁住房补贴通知》后,在30日内未与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取消当年的保障资格;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在享受补贴期间将其私房出售的,仍按原补贴标准进行保障; 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将私房出售后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一律不予受理。 (三)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再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 (四)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不予受理。 (五)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季审制度。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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