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推动安顺经济快速发展,除执行好国家和贵州省支持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本市实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补充制定本办法。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酒店业用地按定向挂牌出让): 1、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0%给予扶持; 2、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80%给予扶持; 3、投资密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六、凡在本市进行投资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政策标准的下限收取,达到本办法一至五条新建投资条件之一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策标准或下限的50%收取。 七、在市级投资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辖区范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2、凡在本市区域内投资的市内外、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本办法所述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3、凡从二○○五年元月一日新建投资并达到上述投资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4、本办法所提的投资额均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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