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立甘主义 |
释义 | 安立甘主义释义此名是指英格兰、爱尔兰和韦尔斯在十六世纪因改教运动(Reformation Theology 改教运动的神学)而兴起的一种基督教的模式,后来透过侨民和宣教士的努力,传到英国海外的属地;它最重要的人物是自1532年起担任坎特布里(Canterbury)大主教的克蓝麦(Thomas Cranmer, 1489~1556)。克蓝麦深受欧洲大陆改教家的影响〔包括信义宗(Lutheran Theology 信义宗主义与信义宗神学)和改革宗(Reformed Theology 改革宗神学)〕,然而他的研究与独立思考,却为英国的改教运动带来独特的色彩(参英国改教家,Reformers, English)。 像路德一样,克蓝麦亦(透过圣经的亮光)小心分辨什么是需要改变的,不认为凡事都要从新开始。他确保英文圣经〔为丁道尔(William Tyndale, 约1494~1536)和科威对勒(Miles Coverdale, 1488~1568)的工作成果〕的权威,并且写成了英文的《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是用当代方言写成,比拉丁文本的Sarum教会仪式优胜)。跟着,他又草拟「安立甘信条」〔参信条(Confessions of Faith);即三十九条(Thirty-Nine Articles),自1571年起即订正成现有的形式〕,主张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廷的教宗权制(Papacy899,Papacy),和压抑修道院的权力(这件事是由亨利八世和其大臣主动)。但他让英国教会保留原有的身分和角色,意思是会籍、崇拜方式,以及许多教会生活的模式不变,包括崇拜(Worship)上采用的仪式、教区的组织、主教制、婴孩洗礼,并且建立教会与国家(State)的联系等。由此看来,把安立甘主义说成是「改革的天主教」并非不适当。虽然在神学上是改革的,但在许多的仪式上,安立甘主义仍然是「大公」(Catholic)的,也就是传统的。然而,这些做法并没有使安立甘主义在基督教世界内独树一帜,如安立甘大公学派(参安立甘大公主义神学,Anglo-Catholic Theology)所力持,和梵谛冈第二次会议(Vatican Council)所承认的(Decree on Ecumenism 13),因为信义宗也有相似的特性。 信条三十九条是安立甘(即圣公会)主义最重要的信条,它主要是根据奥斯堡信条(Augsburg Confession)而成;但有关圣礼(Sacrament)的条文倾向瑞士(改革宗)多于信义宗,而最后八条关于教会秩序(参教会管理,Church Government)和政教关系的一部分,却是属于英国本土的。历史上,英国圣公会的神职人员必须接受三十九条才能被按立(许多地区至今仍是如此),但三十九条对安立甘主义的神学,并没有像欧洲大陆的信条那样,留下太大的影响。 克蓝麦的《公祷书》也有三个信经(Creeds),整体神学思想与三十九条相近,只不过是以灵修方式来表达。它对英国教会的影响,远比任何其它欧洲的教会仪式为深,尤其是1662年的修订本,直到近代仍是圣公会最重要的合一力量。 教派自十六世纪起,安立甘主义内兴起了不同的神学学派──清教徒派(Puritan Theology)、罗德派(Laudian)、宽容主义派(Latitudinarian)、福音派(Evangelical Theology)、单张运动派(Tractarian,1833年牛津发起的宣教运动,以其利用单张而得名,见安立甘大公主义神 Anglo-Catholic Theology 安立甘大公主义神学)及自由派(参神学的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Liberalism and Conservatism in Theology),各对传统之安立甘复原教(Protestantism)有不同程度的忠诚。后三派至今仍是主要的势力,强调的地方分别是圣经(Scripture)、传统及理性(参胡克尔,Hooker, Richard),但仍以圣经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他们各对安立甘改教运动产生正面的影响力。 圣公会的主教制原本是一种内部的制度,它原意不是要否定更正教的其它制度,譬如说,长老会(Presbyterian)的神职人员若要转入圣公会,他们不必另受圣公会的按立才可执行圣职;但在1662年,长老宗和公理宗(Congregationalists)先后撤销主教制,圣公会为要响应他们,便把先前宽容的措施取消了。自此以后,人便觉得圣公会对非主教制的其它宗派是不接纳的了;事实上只有单张运动派是如此排外,其它的都不是。 今天的圣公会教会是一个普世的教会团体,各地分区自治(分布于英国、澳洲、非洲及北美),同时又尊崇坎特布里的总主教,但总主教对其他地区之圣公会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政教关系上,只有英国国教与政府仍然有正式的隶属关系,因此坎特布里总主教仍是臣服于英国国教之下,她的最高首领就是坐在英国皇座那一位;在殖民地时代,海外的圣公会大主教和主教,同样要承认英皇的至高权柄。今天英皇却要透过国家的首相来行使她的权柄。 兰伯特四点宣言兰伯特四点宣言每十年一次的兰伯特主教会议(Lambeth Conference of bishops),是各地圣公会神职人员表示他们历史的渊源,和对坎特布里总主教敬仰的时刻。除此之外,我们实在不容易指出有哪些因素把所有圣公会的教会联系在一起。1888年,兰伯特主教会议提出四项题议,作为普世圣公会教会共守的,称作「兰伯特四点宣言」(Lambeth Quadrilateral),即︰1.圣经的至高权柄及充足性;2.许多地方都以使徒信经(Apostles', Creed)为受洗的信经(今天已不然),尼西亚信经为解释信仰的标准;3.圣餐及洗礼为最基本的圣礼;4.历史的主教制。 评价单是这四项宣言,就显出许多重要因素被拒诸门外是很可笑的了,特别是三十九条(在美国经过轻微的修改)、亚他那修信经(美国圣公会完全放弃了),以及1662年的《公祷书》(有些国家修订过);有些地方采用的教仪完全与公祷书无关,各地采用的也都不尽相同,这就使得本来在教会仪式的联系也失去了。再者,好些地方不同的做法亦令内部的联系日益减弱,诸如妇女(见妇解神学,Feminist Theology)、按立问题(见事奉,Ministry)。有些地区按立妇女当牧师,甚至是主教,但有些地区则严加拒绝,这就更引起圣公会内部在承认牧职的问题上,有严重的分歧。三十九条的地位在各地也有不同,有些地区故意将它放在较低的位置,有些索性完全放弃;这种现象使他们与坎特布里的关系也渐次模糊。今天若仍要维持某种程度的合一,以致圣公会的精神能继续下去,似乎只能强调大多数圣公会共守的原则,而不是所有圣公会的共守原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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