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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释义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县区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市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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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