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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大学未名红学社
释义

本社团的中文名称:北京大学未名红学社。北京大学未名红学社是在北京大学团委领导下,以包括社员在内的北京大学学生为主体,以普及红楼梦知识、增进红友交流、弘扬红楼梦文化为宗旨的理论类学生社团。该社在北京大学团委社团文体部指导下,以红学知识为理论依托,通过举办红楼梦主题的讲座、沙龙、笔会、诗会,组织红楼梦知识竞赛、参观红楼梦景点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喜爱红楼梦艺术的广大同学提供讨论和交流的空间,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喜欢红楼梦。本社重视在社员中开展各种相关主题的理论学习和研讨座谈。

北京大学未名红学社章程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机构

本社的机构设定如下:

设立社长、副社长两名、秘书处、实践部、宣传部、外联部等机构。

本社邀请红学界著名学者、专家担任顾问,对本社给予学术上的指导。

本社聘请若干元老,由以前的“红楼梦研究会”骨干及任期届满离职的社长、副社长担任,为本社的发展建言献策,并可以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弹劾社长。

本社重视在医学部发展成员。

可以成立为特定目的而组成的临时小组、诗社等。

第四条 干部

社长、副社长由民主协商产生。社长、副社长组成社长会议,为本社的决策机构。社长统筹领导本社工作,为本社负责人。副社长协助社长,分别负责财务和联络。 各部部长由社长会议任命。社长、副社长、各部部长组成常务会议,为本社的常设权力机构。

社长、副社长、各部部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五条 任期

社长、副社长、各部部长每届任期一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社员

第六条 入社

凡热心本社团工作,对红楼梦有兴趣,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参与活动的北大同学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入社,由社长会议批准。

对于在红楼梦及其相关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对本社的发展给予密切关注、热心支持本社活动的校内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邀请他们作为荣誉社员。

社员入社免收会费。

第七条 登记

社员每学期开学期间登记一次,登记后发给社员证。未登记的社员,视为自动退社。登记后应当及时开展社员交流活动,让新社员熟悉本社的情况。

第八条 权利

通过本社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

优先参与本社举办的活动;

对本社的工作及发展提出建议、批评并获得负责任的答复。

第九条 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社的决定;

积极参与本社举办的活动,完成本社指派的任务;

维护本社的声誉,继承和发扬北大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退社

社员可以自由退社。社员退社,不得损害本社的利益和声誉,并及时向本社报告,处理完相关事务。

连续一学期不参与本社任何活动的社员,视为自动退社。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一条 形式

(一)每学期招新结束、社员登记后,应当形成惯例,开展社员交流活动,让新社员熟悉本社的情况;

(二)邀请对红楼梦有研究的人士举办讲座,内容涉及红楼梦相关知识,让学生更加了解红楼梦;

(三)邀请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经验的人士针对社员内部举办理论学习和研讨座谈;

(四)沙龙是社员交流思想、促进共同进步的有效形式;

(五)红楼梦的世界是不能缺少诗歌和文学作品的,本社可以举办诗社、笔会,作品可以结集出版;

(六)出游是拓展见识、亲身体验并且增进感情的重要途径;

(七)相关的姐妹艺术同样是红楼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加强与校内及校外相关社团的联系。

红楼文化节(月)是扩大红楼梦影响的特殊形式,要做好并努力创新活动内容。

第十二条 上级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对外联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服从上级安排,配合上级指示。

负责联络的副社长应当上通下达,及时签到,及时了解并向社内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来源

本社为非盈利性学生社团,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盈利性活动。

本社所有经费均由自筹,经费的来源必须正当、合法。

本社争取学校相关部门的经费支持。

欢迎相关单位给予本社资助。取得此类资助,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并符合北京大学关于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支出

属于本社的经费,必须用于支出与本社活动、发展相关的事项,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支出项目的通过,必须经过社长会议批准;数额较大的,还应当经过常务会议批准;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动用本社经费的,应当及时向社长会议追认。

第十五条 帐目

本社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一切经费的周转都必须经过社长同意。

负责财务的副社长必须认真负责地核实帐目,备据可查;应当定期向常务会议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本社全体成员的监督;副社长独立行使职权,社长不得干涉;在本社主要干部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处罚

发生财务事故的,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必须经过常务会议的一致通过,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解散

本社的解散,必须经过常务会议的一致通过,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抵触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为准,并及时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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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