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
释义 |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教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于1995年7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高教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组织。 简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国家教委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于1995年7月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高教领域中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北京大学的领导下,其主要工作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用于北京大学的发展建设,奖励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优秀教师,鼓励资助优秀学生,促进北京大学与海内外各界的友好关系和广泛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社团宗旨自成立以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积极制定并实施筹款工作计划,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纽带作用,促进越来越多的工商界名流、社会知名人士对学校的关心和支持,拓宽了学校办学资金渠道,增强了学校的自我生存、发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作出了贡献。而且近年来,教育基金会每年在学校设立的各类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研究基金总数达100多项,受益师生人数达3000余人次。同时,教育基金会还认真负责各类捐赠款和基金会资金的管理,保证捐赠款的使用完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基金会宗旨,确保资金投资的合理收益。另外,教育基金会全面开展了北京大学广大校友的联络工作,争取校友对学校的关心与支持。 面向未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将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和自我完善,为促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的发展,促进我校教学、科研、高科技开发事业的进步,改善师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努力,为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伟大目标而奋斗。 所获荣誉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北京大学将分别颁发捐赠纪念牌或纪念证书: 1、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北京大学名誉董事; 2、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3、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4、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凡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学生资助奖学金 —— 嘉奖优秀学子 激发无限潜能。 助学金 —— 扶济贫困学生 帮助完成学业。 学生科研基金 —— 培养创新意识 造就明日英才。 海外交流基金 —— 开拓国际视野 传播中国价值。 社会活动基金 —— 倡导知行合一 增强实践能力。 捐赠形式永久性基金是指捐赠资金由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长期性投资运作,资金本金保持完整的资助项目。永久性基金的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作为资助项目使用,可留部分收益返还基金本金,保证永久性基金本金的稳定和增长。 年度捐赠年度捐赠是指捐赠人一次性捐资或连续数年每年按期汇入固定金额的捐赠款用于学生资助项目。一次性捐赠款在人民币15万元(含)以上;或连续3年及以上,每年捐赠款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捐赠项目,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以个人或家人名义(若捐赠者为非个人,则以组织名义)命名;以其他名义命名的项目,需经过与“其他名义”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的同意,并与北京大学协商决定。 命名方式达到命名最低捐赠数额以上的学生资助项目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命名。一般以捐赠人个人或家人名义(若捐赠人为非个人,则以组织名义)命名,捐赠人提议后由教育基金会审批确定。 以其他名义命名的项目,需经过与“其他名义”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的同意,并经北京大学相关部门及院系、教育基金会审批确定。 教师发展筹资项目讲座教席 —— 延揽一流人才 成就大学之大 奖教金 —— 感念杏坛春风 奖励优秀成果 研究基金 —— 鼓励学术创见 实现卓越科研 海外研修基金 —— 推动师资建设 紧跟国际前沿 捐赠方法 永久性基金。捐赠人一次性捐赠一笔本金,由教育基金会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每年产生的收益大部分作为奖励发放,部分收益返还基金本金,以保证永久性基金的稳定增长。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捐赠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命名。 年度捐赠。期限通常为3-5年(期满后可以续签协议),捐赠人每年按期汇入固定金额的捐赠用于奖励。其中年度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捐赠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命名;年度捐赠总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项目,将汇入“北京大学优秀教师奖励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命名方式 达到命名最低捐赠数额以上的资助项目可以根据捐赠人意愿命名。一般以捐赠人个人或家人名义(若捐赠人为非个人,则以组织名义)命名,捐赠人提议后由教育基金会审批确定。 以其他名义命名的项目,需经过与“其他名义”相关的组织或个人的同意,并经北京大学相关部门及院系、教育基金会审批确定。 接收捐赠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北大1987基金”捐赠接收捐赠种类 现金,支票,汇票,股票,证券,债券,图书,资料,设备,房产,遗产,财产 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等。 接收捐赠方法 在线捐赠 通过首信支付平台,您可以使用大多数人民币信用卡和银行卡进行在线捐赠,捐赠到帐后我们会给您寄送收据及有关资料,所以请务必在附言中写清您的捐赠用途、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邮局汇款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PK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北京大学教育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是 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 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镜春园75-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四)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 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 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 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七)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 理事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和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 审议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六) 决定设立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 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本基金会人 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发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美国)于2001年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注册成立,并作为非盈利组织通过了美国联邦501(c)(3)免税申请。EIN 号码:943278466。基金会的主旨是促进北大与北美的交流和合作,争取校友和关心北大发展的朋友们的支持,为北大募集更多的资金,促进科研和教学的发展,早日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2001年4月16日和18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美国)成立庆祝酒会分别在旧金山和纽约举办。 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 许智宏,北京大学校长 副理事长: 闵维方,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 理事会成员:(以进入理事会先后为序) 闵维方,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 艾伦·比盖尔,惠普有限公司前高级副总裁、北京大学名誉教授 李政道,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教授、诺贝尔物理学家获得者李信麟,加州大学校董,美国著名企业家 施旭东,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美国)总裁 许智宏,北京大学校长 海 闻,北京大学副校长 邓 琨,拉沙德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经理 林君明,著名投资家 梁续军,博龙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邓 娅,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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