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 Anhu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 ARTA ”。 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是全省性的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其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者,开展广播电视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章程 ( 2007 年 5 月 22 日 第四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 Anhui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 ARTA ”。 第二条 安徽省广播电视协会是全省性的广播电视行业协会。其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者,开展广播电视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合肥市桐城南路 355 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楼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 一 ) 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讨活动和调查研究工作,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论著和研究报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 二 ) 组织行业内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频道 ( 频率 ) 的不断优化和创新,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和异地采访活动。 ( 三 ) 接受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承办全省广播电视评奖工作。 ( 四 ) 在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 ( 五 ) 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护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 六 ) 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咨询,为广播电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 七 )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队伍服务。 ( 八 ) 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会单位会员: ( 一 )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省内各市、县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 二 )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省内其他专业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 三 ) 省内各广播电视机构。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 一 )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各类人员; ( 二 ) 虽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热爱广播电视,从事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 5 年以上并对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 三 ) 在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对全省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有显著成就的中外人士,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会员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推选;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邀请。理事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 一 ) 制订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常务理事; ( 三 )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 5 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职权和任务是: ( 一 )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 三 ) 确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 四 )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 五 ) 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 六 )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七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 ( 八 )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研究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秘书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二 ) 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专职工作人员; ( 三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四 ) 协调并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营实体开展工作; ( 五 ) 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理事和常务理事职务即应卸任。理事和常务理事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本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 一 )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会费每年交纳一次,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 二 ) 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 三 ) 政府部门的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产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并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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