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会 |
释义 |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会 安徽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ANHUI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缩写为AAHE。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研究高等教育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团体会员,也是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高等教育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大学龙河校区逸夫图书馆内(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高教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承担各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并组织会员参加重大课题的申报与研究; (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推广活动; (七)编辑、出版、发行高等教育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承办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高等教育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成绩和能力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加入本会的新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利用本会出版的刊物和情报资料;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高等教育研究项目、评奖与其他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高等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撰写学术论著或者调查报告; (三)向本会汇报高等教育科研工作,提供相关研究成果; (四)积极为本会的发展机制献计献策;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兼任学术委员会主席。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可以接受会长的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兼任,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兼任的,应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说明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者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挂靠单位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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