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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释义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于2011年9月13日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鞍政办发〔2011〕36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前期管理、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附则8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市政府融资及向上争取的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市市本级的贷款、赠款,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部门审批、计划编制、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坚持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是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的审计监督。

建设、国土、规划、环保、国有资产、档案、安监、监察、办公厅、房产、农业、水利、林业、地震、交通、卫生、教育、消防、人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提出拟建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列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决策前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不含国家和省专项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建议书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林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选址、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及节能措施、外部配套建设条件、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卫生防疫、消防、估算投资和资金来源、招标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法人组建方案、结论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向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档案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手续和档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以外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且应当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投资的10%。

初步设计送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文件;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批准文件;

(五)设计单位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出资方式;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三)建设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项目法人成立之前,应当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工程概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最高限价,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确实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概算审批。调整幅度低于概算10%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调整幅度高于概算10%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需要进行投资调整的,可委托行业部门进行投资概算审批。对应急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进度和支出预算同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应当控制在安排数额的85%以内,剩余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招投标。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工程竣工决算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建设、财政、规划、环保、消防、防空、安监、档案、防震、防洪、水土保持和林业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批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消防、档案、安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自我评价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建委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以稽察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市国资委应做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环保、规划、安监、水利、档案、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有计划地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手续或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对在工程咨询、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以往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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