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
释义 |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是由在北京开展经营活动的保险中介机构联合发起,于2006年4月29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现有团体会员117家,全部来自在北京开展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文化理念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和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保险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行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概括为:团结、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组织机构和职责本会章程是协会开展社团活动和行使职能的依据,其中对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应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现进行摘录汇总,以便指导工作。 一、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颁布本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的任免事项; (七)讨论、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八)通过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接受和批准会员的退会申请; (九)审议对会员的表彰、奖励; (十)审议对会员处罚或除名的决定; (十一)起草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十二)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四、会长职责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五、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 (一)推选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部门。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主持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协会事件北京保险中介行协会于2006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了第一届协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 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北京国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建国当选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长。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4年。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各单位会员可推选1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领导本会工作。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3名。 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 2010年1月7日筹备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一是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就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第二次领导机构人选、秘书长人选推荐方案达成共识;二是通过了《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2010年1月28日召开筹备组第二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筹备工作要求,并对大会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细致的安排。将《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 协会的常设机构: 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邮 编:100035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北京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团结保险中介行业;维护保险中介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成为市场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险中介机构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协作;促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保监局,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团结维权、交流宣传。 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会员间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并及时报告协会的重大活动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成立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取得保险从业资格,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营销员,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会员有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五)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增进同业团结协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由协会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果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除名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举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单位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个人会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三)选举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推选,并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和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仪式;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必须是对协会有重大贡献者,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名誉会长不享有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协会可以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议处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原则上由在各会员公司担任财会、稽核或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出任,监事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推选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不在其所在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由三个监事单位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和宣传交流。 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 (三)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 (四)组织专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五)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执行协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对秘书长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关问题的审核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八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其他经济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业、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北京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人选可采取由会长提名或业内招聘的原则产生,并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北京保监局审核。 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经费管理和审批制度,每年应向会员公布年内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保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团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会专职人员中具有3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时,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由北京保监局负责审批,其组织关系由北京保监局管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保监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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