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
释义 | (试行稿) 依据上海市和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操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具体操作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 (关于适用范围)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 (关于学生入学) 一、本区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入学的依据为: (1)按学生不同的户籍情况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以与户口簿上的户主关系为准),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他亲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蓝印户口(本人)或持引进人才《上海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就近安排。 (3)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尚无本地常住户口的,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4)有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学生本人)但户籍尚未到位的学生,要求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有户籍学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 二、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及时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录取工作。 三、凡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一),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由基教科委托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 四、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照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者镇人民政府;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者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 (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增减班级数须事先报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的学校班级学额不超过25人。 学校应按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的新生数做好注册工作,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生学籍号。 第四条 (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 (一)按规定,学生提出本区内转学申请,学校必须无条件予以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与户口薄上的户主关系为准>)迁入转入学校校区的。 2、蓝印户口(本人)或持引进人才《上海居住证》人员的子女落户转入学校校区的。 3、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校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尚无本校区内户口等必须予以解决的。 (二)按规定,学生提出本区内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下必须予以解决的对象: 1、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校区或该地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包括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三)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本区内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适量解决若干转学生。 (四)非本区学生的转入或转出。 二、普通高中阶段: (一)本市范围内高中阶段转学的基本原则是:在确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重点普通高中学生可转其他重点普通高中(按中考录取分数线从录取分数线高的学校转入录取分数线低的学校)、一般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综合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只能转其他一般普通高中(按中考录取分数线从录取分数线高的学校转入录取分数线低的学校)、民办高中、综合高中;民办高中学生只能转入其他民办高中;综合高中学生只能转入其他综合高中;择校生不得转学。 (二)持有本区户籍的外省市高中阶段学生和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申请高中转学,同级别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一、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一)3种对象的学生,原在本区学校就读的,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填写《南汇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表二),经学校按3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件盖章后,凭申请表和相关证件的原件到考试中心申请转学,经考试中心核准后,收下申请表,按当年度新生校区划分原则确定转入学校,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六条),另一联随转学证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原不在本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直接到考试中心填写《南汇区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考试中心按3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件后,按上述流程操作。 二、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二)1种对象的学生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按该种对象的条件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联系单,房产证地址所在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验证原件后开出转学回条,再由学生或家长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到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考试中心核准后,收下双方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六条),另一联随转学证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三、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三)的学生,转入非惠南镇、周浦镇的学生按上述第二条操作;转入惠南镇、周浦镇所属中小学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填写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教育考试中心盖章的转学申请表,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申请表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后,收下转学联系单和转学申请表,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六条),另一联随转学证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四、凡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四)的学生,转入本区中小学的,均按上述第一、二、三条操作;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开转学回条,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到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后,收下双方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六条),另一联随转学证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五、凡符合第十二条普通高中阶段(一)(二)2种对象的学生,先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转学联系单,后到转入学校开转学回条,再凭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到考试中心办理转学手续,经考试中心核准后,收下双方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和转学回条,开出两联转学通知单,一联交转出学校留存,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并提供相关材料(见第六条),另一联随转学证和相关材料交转入学校。 第六条 (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转出学校收到考试中心开出的转学通知单后,出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原件(复印件留存原校)等,本市高中学生还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和社保学籍卡。 第七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一、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情况(包括转学)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申请手续)执行,转出学校不得在开出转学联系单的同时开出转学证。 三、原四大镇本镇学校之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四、转学过程中,校方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五、接收本市转学生时,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 六、转学过程中,转入学校不得擅自留级。 七、转学过程中,转入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八条 (关于学生借读)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口学生借读申请表》(见表三),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集体统一做成盘片后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借读手续。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个别于每学期开学前三天持学校盖章的《非本市户口学生借读申请表》到考试中心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一直有效。借读生小学五年级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申请时限为当年四月份由小学集体办理。申请进入惠南镇或周浦镇借读的,则于开学前三天由学生家长个别办理。 借读生由于种种原因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回户口所在地求学申请表》(见表四),学校同意盖章后,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回原籍手续。 第九条 (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法来表述。 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 (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学生家长有要求的,由家长填写《南汇区中小学生重读申请表》(见表五),学校同意盖上公章后,由学校统一持重读申请表和学生学籍卡,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后各三天或七月底前三天内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学校要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年级学生数的2%。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六),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见表七),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单科免修。 第十三条 (关于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八),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中心医院、周浦医院、光明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南华医院<即传染病医院>、结防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关于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九),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因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一学期,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关于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见表十),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十一),大龄学生退学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表十二),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学生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七条 (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由基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见表十三)。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消其处分(见表十四)。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附表略 南汇区教育考试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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